2021年9月16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大足区某化工厂因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登记。
依据《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中“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属于免罚情形,同时,这家化工厂按要求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化工厂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地点」
重庆市
「案件简介」
重庆市大足区某化工厂,是一家从事水玻璃生产的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废气排放,该厂在2020年7月14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2021年9月16日,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这家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工厂应当在每自然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季报应于次季度第一月月底前提交,但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要求,未提交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拍照、摄像固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进行了立案登记。在立案调查后,该化工厂签署了《承诺书》,认可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事实,承诺在2021年9月23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执法部门。
「案件处理」
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明该化工厂确已履行承诺,全部完成整改。鉴于《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情形列入了免罚清单,该化工厂的违法行为即符合该情形规定。
经集体审议后认为,这家化工厂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要求提交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执行报告,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行为,2021年9月22日该厂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
据此,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化工厂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厂的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同时进行了教育,要求该厂引以为戒,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修订实施后,“首违不罚”“轻微不处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9月22日,重庆市出台了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对“首违不罚”“轻微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细化,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执法指导。
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并结合本案案情,以《排污许可条例》宣讲重点,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了“加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法律知识”专题宣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将普法宣传贯穿执法全过程。执法程序严格,普法程度深入。
这种柔性执法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延伸资料:
2021年9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5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了免罚规定。
《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自2021年10月23日实施。可享受免罚“特权”有三种情形:
1、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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