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布了电器企业美的诉格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此前,美的因格力使用了其率先使用的一句六字广告语,将格力诉至法院并索赔490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格力公司的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格力停止使用该广告语,并向美的赔偿50万元。据悉,格力已主动履行判决。

格力与美的打官司赔了80万(因广告有凉感无风感)(1)

庭审现场图。图片来自禅城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曾经参加该案的庭审直播讲解,他向南都记者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并不出人意料。“原告使用涉案广告语多年,做了大量广告宣传,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该予以避让。”王太平表示,广告语没有注册,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注册后就能直接受到保护,“只有经过相当数量的使用并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时才能够作为未注册商标,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获得保护。”

今年6月,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美的诉格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诉称,自2015年起,其耗费巨资通过电视、报纸等渠道大力宣传美的公司具备“有凉感无风感”技术的某系列空调。美的公司认为,其首创的“有凉感无风感”这句广告语具有独创性,经过持续、大量的的宣传、推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看到该广告语,容易将其与美的公司具备“有凉感无风感”技术的某系列空调相联系。同时,被告格力公司在“京东商城”上以“有凉感无风感”作为部分型号空调的公开宣传语。

经美的公司的测试,其认为被告销售的空调根本不具备“有凉感无风感”技术及功能。美的公司认为,被告明知其空调产品不具有“有凉感无风感”的技术与功能,却利用原告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广告语对其商品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据此,美的公司要求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并向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0万元。

格力公司辩称,就其在国内外家电行业的地位、影响、声誉、综合实力等,其无需借助于国内外任何一家大小家电企业的任何一款商品,更无需实施任何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来提高格力自身商品本身早已具有的强大竞争力。另外,美的公司诉称格力相关空调产品不具备无风感功效的说法无任何事实依据。

格力公司还认为,空调具备“有凉爽的感觉、无风吹的感觉”这一功效、及“无风感”这一功效宣传词已是国内外家电空调行业普遍的功效概念及功效宣传词之一,并非美的首创、独创。此外,格力公司早在2013年就研发无风感功效。且格力的产品宣传语中,“有凉感无风感”只是其中一部分,是针对空调舒适性功效的一个说明,并不具有突出性。

经审理,法院认为格力公司并未在空调产品整体宣传语中的显著位置使用“有凉感无风感”的广告语,而是作为其空调产品诸多功能效果之一进行宣传。

据此,法院认为格力公司在其京东旗舰店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字样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有凉感无风感”句式较为押韵对称,具有一定的创意和显著性。而且,美的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时间较长,覆盖范围广,可认定消费者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与某系列空调产品及美的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固定联系。格力公司直接使用他人进行了较大宣传投入和较长时间使用的广告语,本身就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能仅以商品是否产生市场混淆、获取利益或造成实质损害来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竞争行为中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禅城法院认为格力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其使用涉案广告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酌定格力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共5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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