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送礼,这样做却可以节税
过节送礼是企业经常有的业务,然而不一样的送法, 最后产生的结果却大不相同。
小李春节送给客户礼品10万元
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根据政策税前准予扣除最高限额应该是1000万*0.5%=5万 (10万*60%=6万 小于 1000万*0.5%=5万)
小张本来也计划送客户礼品10万,后经人提醒,在礼品上印上了自己企业的LOGO 。财务计入了广告宣传费。
企业同样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广告宣传费发生额为10万元,根据计算,税前准予扣除最高限额1000万*15%=15万。
小张和小李同样是送礼,同样送10万,可是所得税却相了2.5万元
15—5=10万元
10万*25%=2.5万元
为什么是这样呢?原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原本是招待费,但是加印企业LOGO以后就变成了广告宣传费。
您明白了吗?如果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2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呢?请评论区告诉我哦!
实际操作中请注意:
可以将公司“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比较,发现其中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
但是注意:
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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