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遇到问题:员工体检如果有心理疾病是否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的问题感觉有些偏,在网上的资料很少。刚开始在网上只找到两则资料,

如果在单位工作得了心理疾病(员工患有心理疾病怎么办)(1)

如果在单位工作得了心理疾病(员工患有心理疾病怎么办)(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辽宁省劳动厅:你省丹东市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复如下: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1994年7月14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01-03 劳办发[1995]1号)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复。

《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实,不管是心理疾病还是其他疾病,只要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都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合同。

在职场打拼,在社会打拼,好的身体才是一切的基础。借用北大苏姐的话,健康、爱、智慧才是人生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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