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年(1913年),京师高等审判厅受理了一起财产纠葛上诉案。

高等审判厅民庭庭长李怀亮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诉人某乙是个满族旗人。

他说:“我上次委托某甲代我出卖一批股票。估计这些股票价值有十多万元,结果都被某甲吞没了。我要他如数给钱,他不给。起诉到地方审判厅,一审判决竟判我败诉。

所以来此上诉,请求明断。”

被上诉人某甲比某乙年长许多,他说:“某乙委托我代卖股票,我全都给他卖了,但是一共只卖了三千元,我曾去信通知他这一情况,他当时还回信给我,同意卖三千元,有信为证,决非虚言。”说着,递出一封信。

李怀亮接过信,见上面写着“同意卖三千元”云云。他把信交给某乙,问道:“这封信是你写的吗?”

某乙说:“我不认识字。”

李怀亮转问某甲:“某乙真的不认识字吗?”某甲说:“他是不认识字。”

李怀亮又问某乙:“那你记得不记得曾经给某甲寄过这封信呢?”

“我历来的信件统由管家人负责书写、投邮,所以我自己也弄不清有没有寄过此信。”

李怀亮又问某甲:“你能知道某乙给你的这封信,到底是谁写的吗?”

“我不知道。”某甲答道。

李怀亮细察两人表情,发现某乙神色可怜,而某甲老于世故。翻阅档案,发现某甲惯于进行讹诈等犯罪活动,在北京、天津各地法院中多次“挂号”,积案甚多。

想来,这次讼案,某甲十有八九又是讹诈。

怎么才能处置这个狡猾的家伙呢?他忽然想起“兵不厌诈”这句话来,便立时有了主意。

沉思了一会,李怀亮严肃而恳切地对某甲说道:“某乙既然无法否认你提出的信件,在法律上便承认该信件应有相当的证据力,因而,已卖三千元给某乙一事,很可能属实。我们可以据此判你胜诉。

不过,你跟某乙既已成讼,你俩关系一向不错,他对你也非常尊敬亲近,今天在审判庭上他还'大哥’长、'大哥’短地叫个不停,所以,我看你对他也应格外体谅照顾,才近人情,你再给他几千元怎么样?”

某甲一听自己能胜诉,乐得眉开眼笑,慷慨地答应道:“行,行,好说,好说,我再多给他二千元吧。”

李怀亮又问某甲:“看你的诉状上同时写着北京、天津两个地址,是不是你住在天津的时间比较多?”

“是的,常住天津。”

“现在你打算什么时候再回天津?”

“我准备此案一结束,即刻便回天津。”

“好吧,”李怀亮当庭宣布:“此案不须再开庭,马上即可判决。不过,某甲既常住天津,应将其天津住址清楚详细地亲写一份呈来,以便日后本庭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致有误。”

某甲喜不自禁地马上接过纸笔,写完地址后呈送李怀亮。

李怀亮将案桌上的信件和某甲所写地址的笔迹仔细对,发现笔迹非常相似,尤其是其中“津”、“门”、“牌”、“第”、“号”等五个字如出一辙。

李怀亮招呼某甲过来:“你自己看看,这两处的字迹为什么这么相似?”

某甲立刻傻眼了,支支吾吾地说不出话来。李怀亮问道:“某乙家中有人学你的字吗?”

某甲立刻顺竿爬:“啊,有,有个姓张的,常来我家,兴许他学我的字写了此信。”

李怀亮生气地说:“刚才问你这封信是谁写的,你不是说不知道吗?这回怎么又出来个姓张的?”

某甲低头无语。

李怀亮又问:“现在你拿不出证据证明此信究竟是谁写的,而根据笔迹完全可以断定是你一手所写。究竟是不是你写的?快说实话!”

经再三诘问,某甲在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伪造某乙信件以图赖账之情状,一桩股票纠葛的真相终于搞清楚了。

编译自《法律评论》第215期

民国悬疑案(民国奇案兵不厌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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