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管理条例(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违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1)

甘肃省消防管理条例(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违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2)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

违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典型案例

(2022年第1批)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同时对相应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现将全省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违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2021年12月,嘉峪关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服务店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场所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1年12月,金昌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场所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2年1月,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场所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2022年2月,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某娱乐会所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场所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2022年2月,陇南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公众聚集场所改扩建部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场所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郑重提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将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及承诺失实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真正让企业群众获得便利的同时督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履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