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某因“反复胸痛、胸闷2年余,再发加重1小时余”入市二医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急性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市二医为其行冠脉造影 前降支支架术,王某于2018年4月21日11时5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年4月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天、曾某青、王某平、范某芬经济损失329920.4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心肌梗死,医疗过错,抢救治疗,延误时机

诊断结果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1)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引言

广泛前壁心肌梗死抢救治疗时,延误诊疗时机致患者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原告曾某天、曾某青、王某平、范某芬与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8)X0802民初1203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0日23时许,四原告亲属王某因“反复胸痛、胸闷2年余,再发加重1小时余”入市二医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KillipIV、高血压3级。2018年4月21日8时许市二医为其行冠脉造影 前降支支架术。王某于2018年4月21日11时5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王某作为患者到市二医治疗疾病,市二医应为其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如因过错造成其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市二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四原告经济损失为1097613.50元。2019年4月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天、曾某青、王某平、范某芬经济损失329920.4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2018年4月20日晚23时左右,其亲属王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晕倒被送往市二医治疗,市二医以急性ST段抬高广泛前壁心肌梗死收入院。住院过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21日11时59分死亡。王某送往医院时意识清醒,市二医没有尽快开通梗死相关动脉以进行有效的血运重建,阻止坏死的心肌面积进一步扩大,进一步的减少心梗相关病死率,以及减少发生心室重构,心力衰竭,心脏破裂,心律失常,猝死等心梗相关并发症的风险。直至转天上午8点才行冠脉造影 前降支支架术,延误诊疗时机,错过黄金抢救时间,导致王某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医方辩称:同意在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市二医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早开通梗死相关动脉的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C级(21%—40%),建议过错参与度21%—30%。

(四)法院观点:经审核,四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丧葬费:27951.50元【(55903元年÷12个月)×6个月】;2、被扶养人生活费:414882元【子106380元(21276元年×10年÷2人) 父159570元(21276元年×15年÷2人) 母148932元(21276元年×14年÷2人)】;3、死亡赔偿金:637780元(31889元年×20年);4、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5、法医鉴定费:15000元。合计:1097613.50元。四原告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0000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心脏手术后持续高热未行细菌血培养,导致患儿死于多脏器感染。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4.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5.医疗纠纷: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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