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的法律效力(诉讼争议解决条款如何写)(1)

仲裁与诉讼的法律效力(诉讼争议解决条款如何写)(2)

我们的生活工作中难免遭遇纠纷,一旦难以自行解决,我们通常想到的是到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诉讼解纷。其实,除了诉讼,还可以通过仲裁解纷。

仲裁与诉讼的法律效力(诉讼争议解决条款如何写)(3)

“那些商事法官想告诉你的事”

第七期

溧阳法院民二庭

法官助理周作飞

为大家介绍两者如何区分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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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还是诉讼

诉讼争议解决条款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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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仲裁,与诉讼有很多方面的区别,比如说启动条件、管辖方式、处理程序等等。而其中,最大的不同之处是裁决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即仲裁没有二裁程序,除非仲裁裁决撤销,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起诉。

因此在选择仲裁时,对于约定的条款应当仔细。那么,究竟如何通过约定仲裁来解决纠纷呢?是不是约定了仲裁就可以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约定仲裁是有讲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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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仲裁的范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样的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仲裁的意思表示,例如“双方同意提交仲裁”;

2.仲裁事项,例如“履行本合同中的争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其中前两点内容往往根据个案有所不同,因此,接下来将着重讲讲第三点,即仲裁机构的约定。

三、约定仲裁机构

首先,仲裁机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因为在实践中,有很多合同争议条款中往往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比如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仲裁”。但实际上,当地仲裁委员并非一个确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且合同中对“当地”具体指哪一地区也并未作出限定,由此导致“当地仲裁委员”可作出多种解释,也就是仲裁机构不明确。

其次,仲裁机构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职能。如劳动仲裁委就只能解决劳动争议,而不能解决其他争议,并且劳动仲裁是法定的,约定与否都不影响争议的管辖。所以,建议在约定仲裁之前,可以浏览相关仲裁委官网确定约定是否符合该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比如合同签订地为常州的经济纠纷,就可以约定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名称应当是“常州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的名称一定要准确无误

如果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到时无法就选择哪家机构达成一致的话,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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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完了仲裁,再聊诉讼。如果不约定仲裁,一般都是诉讼解纷。仲裁是可以约定的,诉讼也一样,我们称之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也有讲究:

1.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法院所在地与纠纷具有连接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或者可以确认的。

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又如,建设工程纠纷、不动产纠纷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因约定而改变。

了解了以上几点

诉讼还是仲裁

我们可以自己说了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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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溧阳法院 民二庭

编辑:张 澜

审定: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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