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女职工小花怀孕了。本来是一件大喜事,结果却让她犯了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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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小花怀孕后,需要经常进行产前检查。最近,她向单位提出在上班时间到医院产检的要求。但单位提出,上班时间不得离岗。如果小花要请假,就必须按照事假处理,扣发了相应工资。那么,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专家点评

陈洁萍 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12351职工服务热线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小花的产前检查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公司不得按照事假处理,扣发工资。

女职工“三期保护”有哪些?

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法律上简称“三期”,指的就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保障内容。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除此之外,在每个特殊时期,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劳动保护↓↓↓

孕期规定:

《劳动法》第6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链接: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产期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期规定: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合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链接: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撰文:陈洁萍

编辑:李剑婷

制作:林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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