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集中在“商标”和“专利”领域,即只要企业并没有直接使用其他企业的近似“商标”和“专利”就会不构成侵权,但是,你知道吗?企业名称在符合某种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侵权!
企业名称想“搭便车”却被告侵权?
在某东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某东线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民事案件中,被告天津鑫某东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了原告某东公司的字号“某东”。某东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电缆附件、电缆用材料等。
“某东”商标先后荣获“江苏名牌产品称号”、“中国著名品牌”、“全国质量奖”等荣誉,此公司的商标也早就在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天津鑫某东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某东”字号,经营范围和某东公司类似,足以使消费者混淆两者的名称、产品,影响到了某东公司的销售和声誉。某东公司认为天津鑫某东公司以“某东”字号经营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利益,侵犯远东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某东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活动,其品牌电缆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大众所认可,也积累了较高的商业信誉。天津鑫某东公司作为经营电缆的同业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某东”字号的知名度,不仅没有避让,还继续注册并使用了“某东”字号,主观上具有利用“某东”字号商誉,以此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最终,天津鑫某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对外宣传中使用“某东”字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
企业名称包含他人已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吗?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于禁止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登记的情况中并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列入其中。对一般商标来说,他人不可轻易在企业名称中进行使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注册后,将该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突出使用,使公众产生混淆时,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此外,《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处,经营者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对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或驰名商标作合理避让。否则,在主观上就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二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名称中包含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或者在先企业字号的商标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重点在于商标侵权需要满足“突出使用”并“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两个要件,而不正当竞争对于是否可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界定,需要举证证明其在先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不可进行主观认定。
企业需增强提高维权意识
企业想做大做强,那么就必须诚信做事,规范经营,任何投机取巧,都可能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形除了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为企业名称以外,更多的是使用相近的文字、包装、标识等来混淆他人商标。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商标权和良好商誉,而且对消费者形成了误导,实属违法行为。
近些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在逐渐提高,企业家们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如何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关系着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声誉,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其不仅要学会规避各种侵权的法律风险,防止触碰到法律的雷区,还要学会对他方侵权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坚决通过合法方式来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可及时咨询法保网在线法务,法保网会帮助企业人更快速理解法律要点,排查法律风险点,最大限度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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