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向坤
2021年10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的前言明确: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随公告发布的附件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如下:
1.《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2020第5.3.51、5.7.5、7.1.8、7.5.14、8.7.15、10.1.10条
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2014第4.1.3条
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GB 50633-2010第5.6.7、9.1.8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9.1.1、9.1.5条
5.《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第3.1.8条
6.《冶金工程测量规范》GB 50995-2014第3.0.11、12.3.7、13.11.8条
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第3.0.15条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第3.1.1、3.1.6条
其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其第3.0.15条属于强制性条款:
3.0.15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打开窨井盖进行实地调查作业时,应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并指定专人看管;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灯,地面作业人员应穿着高可视性警示服;作业完毕,应立即盖好窨井盖;
2在井下作业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使用明火,并应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超标的管道应采用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3 严禁在氧气、燃气、乙炔等助燃、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严禁在塑料管道和燃气管道使用钎探;
4 使用的探测仪器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应指定专人看管;井下作业的所有探测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作为安全管理规定,新的《工程测量规范》(GB 55018-2021)中,在第二章“一般规定”的第五节“作业安全”中做了明确规定,其第四条是这样的:
2.5.4地下管线调查测量,或在狭窄地下空间进行其他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窨井口周围、狭窄地下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并应有专人看管。作业完毕,应立即盖好窨井盖或关好入口防护设施。
2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应有权属单位指派的人员配合。
3 在井下作业或释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使用明火,并应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超标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作业。
4 严禁在氧气、燃气、乙炔等助燃、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严禁在塑料管道、燃气管道和高压电力管线使用钎探。
5 使用的探测仪器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机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应有专人看管。井下作业的探测设备外壳应接地。
6 在隧道、井巷贯通测量作业中,当相向工作面的警戒距离接近20m时,应立即报告工程施工方。
作业安全还对不同的作业场景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规定,正式施行后,包括管线服务行业在内的工程测量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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