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是值得尊重与关爱的生命。野生动物对于人类而言固然有其观赏、研究与利用的价值,但必须是建立在对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之上进行。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虽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因此还需要从立法、科研及实务层面予以加强,进一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成效。
一、对野生动物生活环境的保护
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是要保护适合它们的自然环境。应该在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区的规划基础上,明确各类野生动物保护的优先级,加大保护力度。
1、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洪水及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2、加强对于捕杀、加工和交易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的查处和惩罚力度,立法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授权捕杀买卖野生动物和制作交易野生动物制品。
3、禁止在野生动物活动区域投放外来物种,防止生态环境由于外来物种入侵而造成破坏。
4、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长效化机制,比如四川的大熊猫保护中心、新疆的高原狼群保护中心和东北虎繁衍中心,在保护濒危物种方面都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成效,成功地完成了一定数量的保护物种野化放归。
5、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部分区域实施退耕还林的政策,将过度侵吞的野生动物生活区域“释放”出来,通过自然环境的修复让野生动物又能够恢复生存和繁衍。
二、完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有所立法,但其立法一直都不甚完善,部分法律常年未进行修订补充,内容过于老旧,不再适合作为如今野生动物保护行动开展的有效依据。因此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1、应该基于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形势的具体特点和需求来作为立法指引,对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地完善。
2、规定野生动物的多项违法行为直接入刑,并在现有的刑罚力度上有所加强。
3、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执法经验,结合现存野生动物的濒危程度、自身价值以及保护难度,对野生动物保护等级制度予以进一步细化完善,并规定不同等级的野生动物的具体保护措施。
4、将当前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立法中不合时宜、与国际惯例及国际公约有所悖逆的条文进行删改,力求在立法上能够与国际接轨,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三、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要树立全社会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就需要同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让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覆盖到不同的人群。
1、可以在从幼儿园到大学的教育体系中全面贯穿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教育,让人从小就能够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和紧要性。
2、通过新闻媒体、普法宣传及网络宣传等形式,让社会大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形势、现状有更多的了解,并能够身体力行地为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出一点自己的贡献,比如主动拒食任何野生动物、发现有捕杀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直接举报、不迷信野生动物的食用及药用价值、不消费野生动物皮草等,形成文明消费的风尚。
3、借助SARS及“新冠”疫情的契机充分加强野生动物致病性、危险性的宣传,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野生动物蕴含的危险,同时强化环保国策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针对我国不同地域民众的心理及习俗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扭转大众一直以来对于野生动物的错误认识观念,并能够以身体力行保护环境为荣,以破坏环境和消费野生动物为耻,让民众能够自愿地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
四、主管机构的调控
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队伍的建设,加大投入提高执法者素质。
一方面要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人员、执法人员的待遇,另一方面要对其施以长期的培训,以提高其综合素质,提高其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同时我国还要逐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网络体系,继续对各类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进行建设完善。
根据我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要求,野生动物保护是我国现代文明发展程度的一大标志,我国亦需要建设更为完善专业的野生动物救护系统。在我国当前野生动物救护系统还较为零散且落后的状况下,应该综合建立更多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疫源监控机构。
野生动物园的建设运营一方面能够通过建立一片适合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区域来实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吸引游客观览来获得足够的经济价值,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良性循环。野生动物救护系统离不开系统性的顶层规划,因此我国还需要基于现行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实践经验来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野生动物救护系统,确保野生动物救护活动都能够在科学严谨的指引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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