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电视早就曝光了,卖布的有布托,卖袜子的有袜子托,卖鞋的有鞋托,我,就是那‘饭托’!”这是一九九六年的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搞笑小品《打工奇遇》中赵丽蓉老师的一句经典台词,“饭托”一词也随之而迅速流传起来。在那个互联网并不发达的年代,小饭馆老板们为了招引顾客,很多都会花钱雇人在车站码头或中转站等人流量大的地方来“拉客”。如今,这些线下饭托、酒托们的套路早已过时。在短视频当道、网红经济崛起的当下,相比于陌生人的主动招揽,消费者们更愿意为自己所喜爱的网红推荐而买单,更愿意通过线上的打分软件或探店视频来快速、直观地了解一家餐饮店的质量。因此,短视频探店的模式逐渐成为新的商业风口,吸引了众多网红、博主的加入,探店类账号的数量在各大平台呈现井喷趋势。
一、探店视频火爆原因
首先,大家可以回想一下,《舌尖上的中国》在播出后收获了多少国人的喜爱,不仅收视率高,还有着意想不到的“带货能力”,节目中出现过的美食、饭店和器物都受到了热捧。正是这样一档美食纪录片让商家们看到了探店业务的巨大市场商机,各大媒体纷纷效仿,或是专业领域的美食竞赛活动,或是民间自发形成的探店自媒体,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引爆的关键点还是在于拍摄的美食本身看起来足够诱人,加上探店人急切的语速、放大的特写画面以及夸张的文字介绍,既能够在不闻其味的情况下诱惑看客们的味蕾,又能在人们的碎片时间里“见缝插针”地进行推广,尤其能够煽动压力大、常熬夜的年轻人的消费冲动。因此,探店视频本身内容的第一视角体验感、直观性、诱惑力是其能够火热的直接原因。
其次,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拉动了人均消费能力的提升,深受“民以食为天”思想熏陶的中国人从不会停止对于身边美食的追求,这也是美食探店类视频能够火爆的根本原因。探店视频已是当下各大商业平台打造本地生活服务生态圈的重要板块,由大众点评、小红书等社区类平台开始,又吸引抖音、快手也入局发力,持续对探店类视频博主推出扶持活动,孵化出了许多千万粉丝级别的视频探店类博主。
二、探店视频行业的法律隐忧
1.对探店博主:涉嫌虚假宣传
虽然不排除市面上有真消费的“良心探店”视频,但行业中绝大多数的探店视频本质还是对店家的一种推广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商家和探店博主有以上行为,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商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广告(尤其是美食类探店视频广告),发布探店视频广告的博主还要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对商家:警惕敲诈勒索行为
由于短视频探店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因此探店博主们的素质也可能参差不齐。对于商家来说,遇到带上一部手机和几千粉丝的账号,打着探店、宣传的旗号不请自来到饭馆吃霸王餐的博主也不在少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当然,如果是长期以此方式吃霸王餐,则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罪或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3.对消费者:擦亮双眼,勇敢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所以,消费者在被“种草”之前一定要擦亮双眼,同时如果遇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一定要勇敢维权。
三、结语
任何一个快速繁荣的行业都避免不了监管的落后和乱象的滋生,准入门槛的良莠不齐、消费者的极端化评价无不考验着探店视频行业的生命力。探店视频要想健康发展,离不开商家与博主的自觉,也离不开消费者的监督。
【稿件来源】李春燕
【推文排版】邓艾琳
【参考文献】
【1】探店:自媒体催生的行业,白吃还挣钱的职业有风险,管理亟待规范 - 知乎 (zhihu)
【2】短视频探店爆发式增长_腾讯新闻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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