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产厂房中一个防火分区包括多个楼层时,该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本层还是本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所占面积比例?
答:
根据《建规》第 3.1.2条的要求,一个楼层包括多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只划分一个防火分区的生产建筑,在确定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时,应以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其中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区域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参见图2-1;当多个楼层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时,参见图2-2,不应简单地按照其中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区域所占面积之比来确定。
(1)在图2-1中,某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S1,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的建筑面积为S2。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的类别确定该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1)S2<5%S1(对于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S2<10%S1),且位于区域S2内的火灾不会蔓延至区域S1;
2)采用防火隔墙/防火墙(或抗爆墙)等将区域S2与区域S1分隔及其他有效的防火措施,使其能够预防在区域S2内发生火灾或爆炸;
3)采用防火隔墙/防火墙(或抗爆墙)等将区域S2与区域S1分隔及其他 有效的防火措施,能够及时扑灭或抑制区域S2内的火灾;
4)采用防火隔墙/防火墙(或抗爆墙)等将区域S2与区域S1分隔及其他有效的防火措施,能够控制区域S2内的火灾蔓延并限制或减轻相应的危害性作用。
这些有效的防火措施还包括:根据具体生产工艺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在区域S2内采取相应的有效和可靠的工艺防火、防爆措施和(或)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通风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2)在图2-2中,不同楼层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该建筑应按照不同类别的火灾危险性分别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当必须将这些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楼层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时,应先分别确定各楼层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再按照这些楼层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者确定该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即防火分区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防火分区二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当防火分区一与防火分区二合并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该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
02
对于标准允许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或者很大的生产建筑,如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其中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的面积除占比外,是否有面积限制等要求?火灾危险性较小生产部分与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可否采用防火卷帘?
答:
标准允许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或者很大的生产建筑,主要为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单层厂房和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类或戊类单层、多层厂房。这些厂房首先要按照《建规》有关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的原则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再确定其耐火等级和划分防火分区,而不是先假定该建筑的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限后,再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当某一生产过程需要很大的建筑面积且划分防火分区难以满足使用要求或难以满足划分防火分区的要求时,其中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工序或生产作业部分不仅要考虑其在整个防火分区内的建筑面积占比,而且要考虑该占比的生产区域发生火灾或爆炸是否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性作用。当火灾危险性较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大,且在其发生火灾或爆炸后对其他区域会产生较大危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止火灾蔓延和减小火灾或爆炸危害性作用的分隔等措施,如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抗爆墙、加强通风和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
对于在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生产部分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之间是否可以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的问题,要视生产过程的具体情况和火灾类型及其发展速度等确定。如果生产过程在分隔处不要求保持连续,或者分隔处一侧的火灾属于火势发展迅速类型,不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如果生产过程在防火分隔处要求保持连续,不允许采用防火墙完全隔断时,可以在防火分隔处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方式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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