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安全的食品罪立案标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起诉案例)(1)


案情概述: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位于绍兴市上虞区**镇镇**村**号绍兴市上虞区**菜业有限公司的腌制榨菜生产加工点,以营利为目的,为省时省工,在生产腌制榨菜的过程中非法添加明矾并销售。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生产、销售的腌制榨菜铝的残留量为不合格。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局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腌制榨菜产业是上虞区**镇当地的传统产业,在传统做法中就有在榨菜中添加明矾去污的做法,在腌制榨菜过程中添加少量添加明矾是当地普遍存在的做法。同时宋某某厂里生产的榨菜每年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检,除铝残留量这样指标未作检测,其他各项指标均为合格,且宋某某在得知自己生产的榨菜可能存在铝残留量超标这一情况后,便立刻通过二次加工来降低榨菜中铝的残留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在本案检察院给出的几个不起诉理由中,“将在腌制榨菜中加入少量明矾是当地普遍存在的做法,”这个理由固然是一个值得重视,但其实另一个不起诉理由也不能忽视——“宋某某厂里生产的榨菜每年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检,除铝残留量这样指标未作检测,其他各项指标均为合格,且宋某某在得知自己生产的榨菜可能存在铝残留量超标这一情况后,便立即通过二次加工来降低榨菜中铝的残留量。”公诉机关的这个不起诉理由,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涉案榨菜每年都有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检,检测的各项指标都是及格的,宋某某基于对送检结果的信任而相信自己生产的食品质量是及格的,证明了宋某某并非是明知自己的生产工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涉案食品能持续流出市场,过错责任不全在宋某某;

二、即使已经进行甚至完成了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但在发现涉案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的补救或者改善措施,确实可以对公诉机关产生积极的影响,有机会可以改变公诉机关对案件定性的认定甚至让公诉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在造成现实损害结果或者在涉案产品大范围流出市场之前进行补救措施,如果能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有机会被认定为犯罪中止,相对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的情节当然会让当事人的罪责大大降低,即使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也有可能被公诉人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争取以酌定不起诉结案;

四、就算无法直接因为补救行为而让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但作为一个罪轻的量刑情节,即便最后公诉人依然决定起诉,也有可能争取到较轻的量刑意见甚至是缓刑的量刑意见。



在刑事辩护的工作中,我们除了以“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思路为优先选项外,我们更提倡“两条腿走路”思维,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如果能挖掘到无罪辩护的可能固然最好,但同时我们也不应轻易放过对当事人有利的罪轻量刑情节,理由有三个:

第一,从对当事人的风险管理角度看,即使有证据可以支持进行无罪辩护,但办案过程讯息万变,万一出现了与无罪辩护思路明显冲突的突发情况(比如当事人承受不住庭审压力当庭决定认罪等),把罪轻辩护作为“后手”,其实是相当有必要的;

第二,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无论检察院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起诉,还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起诉,对于当事人来说结果都是一样的不起诉。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中,我们要最大可能争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而并不是非要主张当事人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有时将辩护重点放在当事人的罪轻情节,从而争取检察院的酌定不起,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选项。而且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比如在一些存在少部分在案证据相互矛盾,或者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明确认定部分关键事实的情况下,以罪轻情节争取酌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往往更容易被公诉机关所接纳;

第三,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罪轻情节也能作为量刑情节,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较轻判决。

就像本文案例所述,当事人宋某某在腌制榨菜的过程中添加明矾,无论是涉案食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宋某某的涉案行为都基本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但最终也因为宋某某在事后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才能争取到公诉人的不起诉,这是正是一个“以罪轻情节换不起诉”的成功案例。

【参考案例:绍虞检刑不诉〔2018〕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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