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等文件会议强调,要加快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要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可以说,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治理已经成为市场公平竞争与反垄断领域的重要新议题,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公平竞争实至名归?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公平竞争实至名归
8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等文件。会议强调,要加快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要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可以说,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治理已经成为市场公平竞争与反垄断领域的重要新议题。
超级平台“任我行”,公众“有苦说不出”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人们通过手机登录在线平台便可以即时获取海量信息,实现远程互联沟通。一些被用户广泛接入的在线平台逐渐聚集人气,发展成超级平台,成为普通民众日常生活须臾不可分离的“必经之路”;而商家也纷纷拼尽全力希望能在这个“必经之路”上占有一席之地。有的超级平台倚仗“此树是我栽,平台是我开”,设立了大量单边利己的协议条款,并强调一切解释归属平台,普通民众和进驻平台的商家往往“有苦说不出”。
有人认为,市场经济下“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平台的做法并没有什么错。的确,市场经济强调自由市场,但自由市场不是没有边界的,公平竞争是道德也是法律。市场经济固然强调主体参与交易的自愿性,但是这个自愿有一个前提: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处于可以平等对话的地位。如果一方处于压倒性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要求对方在交易合同上签字,这种交易并不是真正的自愿,会侵害消费者利益,也影响到规规矩矩从事商业活动的诚信竞争者的营业与积极性。利用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助长了一种不劳而获、强取豪夺的有悖于商业道德的风气,不利于提升服务与产品质量、以技术创新赢得市场的正向价值引导。
实际上,数字平台今天的角色已不仅仅是市场的一分子,同时也是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媒介,应肩负起社会责任。例如,微信成为公众日常交流与办公的通用工具。2021年初,每天有10.9亿用户打开微信,微信支付分用户数超2.4亿,每日使用笔数达千万级。即使在偏远地区的民众也能通过这种交易方式进入数字生活。无论从广度、规模还是不可替代性等角度看,微信具有了某种基础设施地位和公共服务性质。因此,对平台的治理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议题。
平台治理呼唤契合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方案
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的发展对规制超级平台、引导数字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此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强调,要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占据数字市场主要份额的平台服务提供者如“守门人”一般,控制着一般消费者和商业用户的连接渠道。若对其行为不加以规制,很可能导致市场无法产生有效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商业用户的利益。而以传统的竞争法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往往会遭遇“相关市场”界定难题和“事后监管”的局限性。因此,需要与时俱进,出台契合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治理方案。
现有对平台的监管往往更侧重事中事后,在缺乏规范竞争的“事前规制”的情况下,平台之间往往相互“封杀”或通过“价格战”“补贴战”“生态战”等以牺牲商家和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方式“野蛮生长”。这样的低水平竞争模式既不能带来创新,也不能为依赖平台的商业用户和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福利。因此,要加快相关立法,解决“无法可依”“隔靴搔痒”的窘境。同时,通过梳理平台的不当竞争行为类型,并引入事前治理模式,回答好“信息是否安全、用户可否便利、同行能否共赢”三个问题,是中国未来平台治理与数字市场发展的可选路径。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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