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就要他的全家一起来受刑罚处罚,这种“株连” 亲属的连带刑事责任是中国古代刑事法生的重要特色之一。
“株连”在法律上的正式称呼叫做“收孥”或“缘坐”,如果全部抓住处死的叫“族诛”。
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于是就设计出让一人犯罪、全家受罚的处罚方式,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
说起这“株连九族”的由来,可追溯至夏商时期,此等刑罚最违背人性,一人犯罪或杀或剐也就罢了,何必牵连家人,但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们却不这样想,杀你一个不过瘾,要杀就杀你全家!
古代氏族社会中,有血缘者皆为“族”,有族长有族人,故“株连九族”者,便是由一个人的死罪加载于众家族成员身上,共同承担死罪。
追溯到夏商时期,《尚书》中有记载:
夏启与商汤出征之前,颁布训词,其中告诫士卒,若战事不遵号令者,有私逃叛敌者,若被拿获需连同其父其子一并受刑处死。
自此之后,这条法令被封建帝王们争先效仿,至大秦之时,始皇帝嬴政便以“族诛”之法约束士卒,开始为“夷三族”,一人有罪,三族中人,不论老幼尽皆处死。
刘邦为帝之后,不但未克制秦之酷法,反倒变本加厉,将“夷三族”改为“夷五族”,五族之内但凡有生者尽皆处死。
自此之后,每朝每代,一层一层往上加码,最终成为“诛九族”。
到了有明一朝,朱元璋做了皇帝,这种刑罚愈演愈烈,到成祖朱棣的时候,建文忠臣翰林院文学博士方孝孺因触怒朱棣,而被朱棣下诏“诛其十族”,更是令人胆战心惊。
满洲人做了皇帝之后,乾隆皇帝执政晚期,便因“诛九族”太过残忍为名,废除了这种刑法,自此“株连九族”这条法令,退出了历史舞台。
从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看,古代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里的族人指直系亲属和配偶)
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
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
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株连九族,在古代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
这一刑制违背了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的恤刑原则。此刑法的暴虐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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