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入户登记今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经济普查与哪些单位和人有关?经济普查对象可以拒绝参加经济普查吗?在现场登记过程中,普查对象需要注意什么?结合经济普查工作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许保中接受了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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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经济普查与哪些单位和人有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是经济普查对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测算,全国现在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还有近6000万户个体经营户。在登记方式上,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进行抽样调查。
2.问:经济普查对象可以拒绝参加经济普查吗?
答:经济普查对象不应拒绝参加经济普查。从法律角度来说,经济普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开展的依法行政管理工作。《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普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资料,这是法律确立的普查对象的义务。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经济现状的准确掌握是确立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经济普查的每一个数据都与最终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紧密相关,与每一个经济个体发展前景紧密相关,这是经济发展中每个发展个体的客观需要。如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事关每一个经营者的利益,税收政策的紧缩与放松正是基于经营者的税收现状及未来趋势制定的。如果许多经营者都拒绝提供经济普查资料,就难以对经济发展中的税收现状进行准确界定,也就无法对未来税收政策做出正确判断,最终承受后果的仍旧是经营者。
3.问:在现场登记过程中,普查对象需要注意什么?
答:开展经济普查的基本要求就是真实。普查对象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经济普查中,下列情形均属于不如实填写,如在经济普查要求填报的数据栏均填写“0”或空白;如正常经营多年的饭店,房租每年3万元,雇了两名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工资2万元,填报的每年营业收入仅为2万元,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真实的内容。
4.问:拒绝提供或胡乱提供普查数据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统计法》规定,作为统计普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2016年,国家统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同时规定了《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法律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将给予公示。因统计严重失信被公示后,企业将面临来自27个部委的联合惩戒。因此,我们呼吁广大普查对象,请认真配合经济普查。
5.问: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会被泄露吗?
答: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不会被泄露。《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均明文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经济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泄露统计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6.问:普查结束后,有关部门会不会利用普查对象填报的真实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答:《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将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这是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的法定义务,我们将严格履行。此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也将依法予以处分处理。
7.问:经济普查中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怎样对经济普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普查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怎样反映?
答:根据《统计法》规定,普查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来源:长治日报 记者: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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