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一个典型的“知性逻辑”(而知性逻辑是典型的脊椎动物逻辑或后脊椎动物逻辑〈参阅第八十九章〉)。它既反映了源于“触机式”原始感应性的“定知”──有同一律为证;又反映了对“系统表象”所造成的混乱必须予以不自觉或自觉的“辨析”──有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辅助律为证(可参阅第六十八章);因此,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者,在于“同一律”本来就是原始物质属性之间的对偶感应律或耦合律;“启下”者,在于“辅助律”其实就是对后衍系统表象的迷惘和梳理(无论这梳理是潜意识的本能梳理还是显意识的推理梳理)。【实际上,矛盾律(即“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在其逻辑源头上与同一律一样,皆可完成于潜意识的本能性辨析过程之中,只有被莱布尼茨和沃尔夫所附加的充足理由律(尤指其“充足性”而言)是有待在显意识中加以推敲的东西。而且,正是由于这“充足理由律”终究不得“充足”,才导致后来的理性逻辑得以衍生。足见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着实是对“基础知性”或“本能知性”十分地道的探查,而其后的追加部分又着实是对“全体知性”十分地道的总结。】(1)

不过,把上述“知性逻辑”命名为“形式逻辑”却是犯了视界狭隘与肤浅的双重错误,尽管它在专门研究逻辑(学)运行格律方面的确显得十分高明也十分有效。首先(错误一),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推衍并不仅仅限于人类特有的概念化和命题化阶段,如前所述,既然知性逻辑是源自于脊椎动物的渐进逻辑模式(参考第九十一章),则形式化推衍的识辨判断过程就一定发生在概念和命题之前,即它一定先行呈现为动物知性表象上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等,而且这种知性表象形式(而非概念形式)及其即刻判断反应(而非命题推导)才是形式逻辑的主要应用方式(而非表达方式),即便在人类(的日常活动中)也是如此。其次(错误二),鉴于一切感应性或感知性本身都是作为感应者或感知者的物的存在性所给定的一系列代偿属性,就像一切被感应性或被感知性都是作为被感应者或被感知者的物的存在性所给定的一系列代偿属性一样,如果说感应性或感知性的主观产物是某种属性耦合的形式观念形式的话,则恰恰是这些“形式”直接标志着感知主体的客观素质以及主客体之间依存关系的自然本质。换言之,感应“形式”或感知“形态”正是感应者或感知者之存在“性质”的完整体现,是谓“感应质态”或“感知质态”。【这里所用的“质态”一词与卷一中的概念(参阅第四十三章)完全同义,只不过在卷一中我们是把“自然物”作为仿佛是客体的“对象”来看待,而在本卷中我们是把“自然物”作为“对象的对象”即主体来看待而已。读者可以这样设想:还原到感应的初始状态,作为“对象”或“客体”的质子与作为“对象的对象”或“主体”的电子,它们的“质态”或“质”与“态”之概念会有何不同?】(2)

倘若一定要追查这个被称之为“形式”的概念是怎样产生的,则只能说它完全是感知层次之分化和错动的产物。即处于代偿后位的“知”对前位的“感”发生了疑惑,以至于全然弄不明白“感何以会有所感”,进而也全然弄不明白“知何以会有所知”,于是将“感知之所能”(即“逻辑”)视为感知的“形式”,而将“感知之所得”(即“对象”)视为感知的“内容”,殊不知正是作为“形式”的“能知”决定着作为“内容”的“所知”,而“能知”本身(即“知的形式”)又受制于感知者自身的存在度和代偿度(即“在的性质”)之规定。【如果不管“存在的性质”怎样决定了“能知的形式”,而只看“能知的形式”怎样决定了“所知的内容”,你就可以明白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决定内容”这个历来令人费解的思想渊源了。显然,这是对逻辑表层关系的灼见和洞察,却也是对逻辑深层本质的无知和误解。】(3)

其实,所谓的“形式逻辑”就是停留在直观层次或直觉层次上的“知”,它以自身的感性属性去迎合对象的可感属性,从而实现了“知”的质态──也就是说,它不必对物质固定属性的直接耦合本身进行再处理,从而实现了“知”的静态完成。故此,它远比后来以它为对象或以它为基础表象的理性属性或理性逻辑要稳定得多,这种情形首先要求它的载体必须具有较强大的生存力度,即具有较为简单而稳定的生存方式。【仍以蚊子为例:它那不理智的、本能的“行为逻辑”,正与它简单的生存依赖条件、强大的生殖繁衍能力相吻合,即它的“低感知度”正与它的“高存在度”相吻合。】(4)

可见,“形式逻辑”的静态表观正体现着“知性载体”的相对稳定存态。【至于亚里士多德对词项、命题和三段论的探讨,其间虽然始终贯穿着“定知”的规范,但这推论本身当然早已属于理性对知性的反思了。须知处于主、客体之间属性耦合的“知性”是不可能以“知的素材”以及“知性本身”为对象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本体的“自我意识”是理性逻辑的开端。】(5)

第262章虚有其表(第九十六章形式逻辑)(1)

注释:

(1)在解读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之前,我们特别再次说明人类混合知性和动物纯粹知性的区别:因为广义逻辑的自洽性和一体性决定了一方面后衍逻辑必须以前衍逻辑为基础,无法与前衍逻辑剥离,另一方面,后衍逻辑一旦确认会把结果递交给前衍逻辑去处理,如一旦我们通过理性学会游泳、骑自行车等,理性就不再参与,由更前衍的知性本能去完成。所以,脊椎动物的纯粹知性没有理性参与,只是实物的多中选一的判断,即纯粹知性阶段没有语言,自然也没有抽象概念的参与。人类的知性不可避免的有了理性沉淀的参与,人类的语言也参与了人类一切认知模型的建构,所以,人类的混合知性判断就是建立在自己特有的知识结构包括感性经验上的,所以,这使得人类的知性基本上已经离不开概念、命题乃至逻辑模型,这是人类知性判断的大前提或充足理由,也是纯粹动物知性判断和人类混合知性判断的区别所在。当然,人类的知性判断哪怕基于概念也是直觉判断或应式判断,一旦对这种判断进行反思,或者通过思考展开了推理的过程,才是理性推理判断。须知,知性不自知,不自我反思,完全是自我认知状态下的本能反应。比如,问一个孩子“你的妈妈是不是好妈妈”,孩子马上回答“是”,这是知性判断;当你反问为什么,孩子陷入思考和经验的回忆时,就是理性推理判断了,即正因为孩子的经验中妈妈做了很多证明其是好妈妈的事,符合好妈妈的标准,所以孩子才会推导出妈妈是好妈妈。

基于此,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其实是以同一律为核心的从多中选一的知性判断。同一律的规定是对理化感应这种对偶感应律在感应分离以后的延续表达,即为了实现感应关系对偶性的一一对应,必须多中选一,以同一律下的作为“一”的对象的确定性去实现与主体一一对应的依存关系。所以,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都是对多选一的本能辨析确认,属于狭义知性范畴。充足理由律达成知性逻辑向理性逻辑无间断过渡,与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构成广义知性。也就是说,排中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作为同一律的辅助律,排中律和矛盾律属于知性的潜意识梳理,而充足理由律是属于广义知性和理性的显意识梳理,因为此时人类的判断已上升为特定理性认知结构下的概念乃至命题层面的知性判断。当然,因为公理或逻辑极点乃至任何理性逻辑模型仍然是一种不自觉认真的有效处理信息必须的求存武断,所以,充足理由的充足都仅仅是满足了武断求存的作为公理或逻辑极点的认知边界的充足,以及由此推导出的理性逻辑模型的暂时性充足。但逻辑极点随着逻辑载体的存在度递弱会不断前移,同时导致逻辑模型随着公理体系的拓展而不断升级曾经充足的理由将不再充足。换句话说,充足理由律中,大前提是小前提的充足理由,而大前提都蕴含了非完全归纳下的认知武断,包括所有概念、命题、逻辑模型都不可避免的是逻辑规定性或简约原理下的代偿武断,所以,大前提永不充足,永远只是特定存在度下的感觉确认,即特定逻辑极点或公理乃至逻辑模型达成的感觉确认,也就是说,逻辑极点或公理乃至逻辑模型成为逻辑载体存在度决定的认知因果链或逻辑序列中的“因”(关于因果链可复习九十五章,还可以进一步复习三十章理解何为“因”)。如《物演通论》的整个推导是从“我思他在”这个纵向范畴上新的公理或新的逻辑极点开始的,与笛卡尔“我思故我在”横向范围上的公理相比,拓展了公理的角度,前移了亚里士多德哲学起于惊异这个逻辑极点,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会有惊异,从而以“我思他在”(同“我惊他在”)为新的大前提(即“因”)一步步推导出递弱代偿的存在论模型,构建了最大尺度的因果链(实际上因果一体,就是人类特定存在度下的感应属性代偿本身),而递弱代偿的存在论模型一旦成为我们的宇宙观,就是我们重新判断诸多现象的大前提(即“因”,这里是哲学追求的终极第一“因”),如帮助我们重新理解创新、人工智能等,这等于帮助我们在具体知性判断或理性推理的依存中建立起了与旧思想不同的新的因果链。

总之,没有充足理由律参与的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才是对本能知性的探讨;追加了充足理由律以后,逻辑载体感觉确认的前提就转变为不同因果链长度下的理性认知结构,此时的知性就升级为广义知性和理性。如在进化过程中,主体进化到猴子这个阶段,依存对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但语言尚未诞生,当他看到一个苹果实物时,他的本能马上能判定苹果实物是它需要的可食用的特定物种,当下即可采摘食用达成依存,因为在此之前,他见过各种大小形状颜色不同的苹果,有了不自觉对于苹果这个整体物类地区分,也许没有明确的“苹果”概念,但它见到具体的苹果马上能把苹果与其他依存物区分开来并确认苹果是它需要的,并本能地采摘依存,这属于纯粹知性;但对于已经有了语言的人类而言,从幼儿看图识字时就被灌输了苹果的概念,此后参与知性选择的时候哪怕是实物选择其实也不自觉地有了概念的参与,更不用说纯粹的概念选择的时候。也就是说,我们本能地拿起苹果来吃的时候,虽然也是一种知性选择,但这种选择下面的认知基础是有“这是苹果”、“苹果是可以食用的”这样的推理判断处理过程的,只是这种处理过于简单,不自觉就瞬间达成,于是成为本能选择;但只要你反问一下自己为什么会吃苹果,就会自觉自己的推理过程,这时的反思就属于理性了。也就是说,知性不自知,当主体能通过概念、命题反思本能时,知性过渡为理性。

形式逻辑四定律中的同一律指:A=A。这一步骤在感性阶段直接达成,表达的是感知确认状态,如扁形动物能看到的都是可以直接依存的,即扁形动物不需要选择判断,看到什么吃什么,不会有任何问题。而知性载体在依存对象复多化以后,单位时间内只能依存一个对象,就必须从诸元中选一元以完成单位时间内的主客依存。如小鸟寻找虫子A的过程就必须排除非虫子的树皮B、树叶C等,清晰的确认虫子A就是虫子A,不是树皮B,不是一切非虫子的B、C、D等。当然,这是动物纯粹知性的实物选择,这时候的语言乃至概念都没有发生。而人类的知性选择通常已经离不开概念,如我女儿住院渴了,让我去买点喝的,我问她要喝什么,是白水、茶水、咖啡,还是牛奶?选定了大类,最好她还能确定具体的品牌,才能保证合乎她的需求;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品牌,也要给我一个她确定的大类的范围,我在超市中才有选择的方向。这时候,她的选择都是在概念上做出的,如果不假思索地做出选择就是知性判断,如果反复犹豫,就进入了理性的比较、推理和选择过程。当然,哪怕是她不假思索的本能选择,其选择的基础也是建立在人类大致统一的对所有饮品的分类以及自己的经验喜好上。这时候的知性就不是纯粹知性了,而是蕴含了人类理性沉淀的混合知性。如果我问她为什么选择这一类,她可能会给出各种理由,这时候她有了对自我选择的反思,也步入理性了。再比如有些人本能地反对中医,有些人本能地反对西医,都是因为各自的经验和认知结构不同所致,这种本能的反对也是包含了理性沉淀的混合知性判断,但若能反问自己为什么反对,提醒自己去充分理解不同意见的下面不同的认知基础,就步入理性了。(关于动物的纯粹知性和人类的混合知性,还可以复习九十一章的注释)

排中律指:A是非A或不是非A(非A即B,也可以说成A=B或A≠B),其意是说A要么是B,要么不是B;要么是A,要么不是A;不能处在中间的模糊状态。这表达的是知性阶段的感知动摇状态,在此状态下A=A的确认状态无法保持,必须通过排中律把A和非A截然分清,这是A=A的辅助判断,把A和B这样的连续变量截然分割开,并在脑神经中被压缩成本能模块形成本能判断。如按照大多数哺乳动物的视觉标准,绿和橙是同一种颜色,但如果人类的祖先猴子不把光波接近的绿和橙的细微区别区分出来,就无法在一片绿色的海洋中找到自己求存必须的橙色的果子。生物学显示视红和视绿基因是同一条基因变异出来的,它俩的实际差别很小,光谱峰值离得很近,这就导致了人眼对600nm-535nm这一段波长的变化“过于敏感”,即绿和橙本来没那么大的差异,是人眼的视觉系统将其夸大化了,不夸大就不能存活下来。这种被基因模块化的本能判断就是动物的纯粹知性判断。人类文明化以后,有了语言,有了概念。人类对任何东西地区分,一般都是通过建立概念体系来区分的。但概念本身也只有基于武断才能建立起来,如既往哲学中对于感性、知性、理性的划分,因为不明白它们之间在物演进程中的分化增益关系,在形式逻辑的排中律下,始终说不清感性直观(即感性,此时对象单一)、知性直观(即纯粹知性,此时对象复多)和理性直观(即直觉,即思想与经验的耦合结果,此时对象膨胀至通过概念来分类认知)的区别,因为排中律下,某一认识行为一旦确认属于感性A(A=A),就不能是知性B和理性C,即不能同时既是感性,又是知性或理性,但实际情况是:因为广义逻辑逐级分化导致的自洽与一体贯通,使得后衍存在者的感性、知性、理性是不可割裂的。这时,通过理性逻辑的排序律才能正确地区分和处理三者的关系。当然,这不是对形式逻辑的否定,不是对排中律的否定,卷二通过理性逻辑,通过消矛盾律和排序律建立起来的广义逻辑体系和逻辑序列,正是为了帮助我们进一步对特定主体的感知方式予以更加细致准确的判断或确认。当然,扩展开来,人类的一切理论也必须基于武断才能建立起来,因为逻辑模型中能推导出一切的公理本身也是武断,理性逻辑格律也是基于感性武断规定、知性武断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武断规定,通过理性格律建立的逻辑模型自然也是武断的认知结果;换句话说,认知过程(包括理性抽象过程,感性、知性认知的主客体耦合过程等)就是武断过程,沉淀了人类理性的混合知性判断(即直觉、灵感等)也是不可避免的武断。当然,这种武断是人类求存的必须,所以,人类基于概念、命题上的选择判断,基于不同理论上的选择判断,都是人类依存对象膨胀到无以复加以后的求存必须。所以,我们基于概念、命题乃至理论做选择的时候,必须清楚一点,这些概念、命题乃至理论都有天然的武断问题,哥德尔定理也说明了自洽的理论永不完备,以它们为大前提作出的一切知性判断或理性推导,仅仅是为了求存而对当下信息所做的一种有效处理,虽然这种有效后面随着因果链的延长深藏着效力越来越低的终极无效性。(关于人类认知的武断可以复习六十五章、六十六章、七十八章、八十一章等相关章节)

矛盾律(或不矛盾律)指:A不是非A,即A只能是A,不能是A的矛盾面,即不允许在概念上出现矛盾,这表达的是在排中律后仍然不能达成感知确认的感知混乱状态,需要矛盾律进一步辅助完成A=A的确认。这条定律有效针对了辩证法的矛盾含混。如黑格尔说:“生命的每一瞬间,是生,也是死亡”。这种表述,是违反矛盾律的,在形式逻辑中不允许。在形式逻辑中,必须把生、死的概念以确定的内涵表达才有效,如人类的死亡以脑死亡为标准(这个标准是以一系列的对人及其意义的理解为基础的),没死的人就都是活着的。

充足理由律是近代古典哲学家莱布尼兹和沃尔夫所添加的,表达的是与纯粹知性有所差异的人类知性的感知升级状态,即人类的知性是广义知性,是包括了理性沉淀的知性,离不开通过理性建构起来的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唯有基于这个前提,人类的知性判断才能完成。如当人类建立起日心说的时候,人们会本能地反对过时的地心说以及与日心说不符合的言论,这时候,日心说就是人们知性判断的大前提。但这个大前提仅仅满足那个时代人类的感应属性代偿,即仅仅是那个时代知性判断的充足理由;随着人类信息量的增加,日心说必然因为不再充足而被新的后续的牛顿的绝对时空理论取代,而牛顿的绝对时空观的充足性也是一时的,必然被爱因斯坦的相对时空观取代。这就是本段中“充足理由律”终究不得充足的含义。当然,扁形动物的感性武断、脊椎动物的知性武断也是它们各自存在度下基因赋予它们的充足理由,但在物演进程的分化中(包括体质分化和人类文明化阶段的智质分化),曾经的充足理由终会不再充足,这使得感性、知性、理性渐次发生,使得人类的理性认知从神学、哲学到科学一路分化,人类认知的逻辑极点也一路前移。复习上一章逻辑序列,我们可以知道,任何逻辑载体的认知都是一条始于确认(即求存需要的武断确认)的长短不同的因果链。感性确认的因果链最短,如扁形动物所见即确认;知性确认的因果链也短,因为动物的纯粹知性判断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其逻辑处理被压缩成本能模块,所以也是瞬间完成;人类的知性判断则通常有一个理性认知的基础成为不自觉判断的标准,所以,虽然也是本能的知性判断,但其认知模型或最终的依存确认都基于理性建立起来的因果链。理性的因果链就是基于公理层层推导出的人类的认知体系,其长度也随着人类认知的拓展而越来越长。如欧几里得从5条公理出发,推导出后面几十条定理、467条命题,乃至整个几何十三卷。这是他们那个时代世界的逻辑模型或因果链。但当人类意识到自己生活在地球的球面上,欧几里得的直线在地球上是不存在的时候,黎曼便用球面上新的公理推导出非欧几何。这就是人类因果链的延长或逻辑极点的前移。在哲学认知上也是如此,在递弱代偿的存在论模型下,无论数论、形论,其实都是对人类纯逻辑的逻辑形式的表达,是感应属性代偿层面的代偿方式,而在古希腊那个时代,数论、形论就是存在本身。这也是不同信息量下或不同因果链下的逻辑极点的前移,自然也是人类认知因果链的延长。

(2)形式逻辑的“形式”源于古希腊追究存在本体的过程中的“形式因”,本意指狭义逻辑形式。但通过卷二的学习,我们知道狭义逻辑只是广义逻辑中最后衍的显化部分,如大海中的浪花,是浮浅的表层。所以,亚里士多德的形式仅仅指人类特有的概念化和命题化阶段,但事实上,基于实物的识辨或判断在脊椎动物阶段就已经发生,这才是知性判断的主体。即使在人类阶段也是如此,生活中大量的选择也是基于知性辨析表象(而非概念建构的理性模型表象)的本能判断(而非命题推导)。而且,任何主体的逻辑形式就是其特定存在度下的感应方式,这正是主体作为客体的存在性的表达,即其自然本质的表达。所以,逻辑形式的本质只是逻辑载体特定存在度下求存必须的感应属性代偿而已。

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把“知性逻辑”命名为“形式逻辑”,蕴含了两个错误:1、不了解动物纯粹知性与人类知性的区别及二者的续贯性;2、亚里士多德说“形式决定内容”,是把形式逻辑的形式作为万物本体四因说中的形式因来看待的,但实际上形式逻辑的形式作为“能知”只是主体的感应方式,只是主体追究存在本体的手段,而非存在本体,而且,主体的“能知”以及由“能知”导出的“所知”(即本段的“感应质态”或“感知质态”)正是主体作为客体存在的存在素质之体现,彰显着本质上的存在度。

所以逻辑形式决定了逻辑内容,在浅层上成立,即能知决定所知,

(3)也就是说,从根本上而言,并不是亚里士多德说的“逻辑形式决定逻辑内容”,而是逻辑形式(即“能知”)和逻辑内容(即“所知”)共同被逻辑载体的存在度或存在性的度所决定。当然,仅仅就浅层的代偿层面而言,逻辑形式(即“能知”)决定逻辑内容(即“所知”)是正确的,但深层上则不成立,因为只有存在度才是存在的本质表达。

亚里士多德之所以用“形式逻辑”这个概念,正是其理性认知通过反思和检验,重新处理了自身与对象错动关系后的产物。知性不自知,知性判断的错误,即八十八章第一种“失对应性”的错动,只有理性可以觉察,也只有用包含了理性下的形式逻辑(即知性逻辑)的“充足理由律”予以纠正。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把逻辑形式(即能知)视为充足的“因”,说明逻辑形式(即能知)决定逻辑内容(即所知),当然,这是他那个认知阶段的正确,却是逻辑极点前移后的当下认知阶段的谬误。

(4)形式逻辑属于本能,属于直觉下的“知”,是“知”的静态完成,作为前衍逻辑代偿,它比后衍的理性逻辑代偿有效得多,也稳定的得多。纯粹知性的逻辑载体如蚊子单纯依靠本能生存,其低智状态正与其高存在度相匹配。

(5)对本能的反思即自我意识的发生,标志着理性的开端,故前述充足理由律当其大前提是抽象的概念和命题时,实际上已经进入理性阶段,即狭义知性被拓展为广义知性(或混合知性和理性),具体内容可参看前面的论述。也就是说,一旦主体判断的基础已经依赖于词项、命题和三段论,就开始了层层的归纳(建立概念的必须)和演绎(建立命题的必须),人类认知的因果链也由此越来越长,感知函量越来越大;当然,这表明人类的存在度正变得越来越低。

注:本章详解形式逻辑,明确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中含混的地方,说清了动物直观表象下的纯粹知性与人类模型表象下混合知性(即理性沉淀为知性本能)的区别,即人类化繁为简、化多为一的建构理性模型表象的目的也是为了指导具体的知性判断下的点式依存。另外,基于新的存在论模型,本章超越亚里士多德的浅层认知,更深地澄清了知性逻辑的本质,说明了知性到理性的过渡及其续贯性、自洽性和一体性。

第262章虚有其表(第九十六章形式逻辑)(2)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