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摘自苗润华(微信xy148cn)著作《校园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转载文章需注明作者及出处。
【身边案例】
1、“西安绿领巾事件”: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委托制作红领巾的厂家,设计了同样大小的绿领巾,2011年10月14日发放给没有入队的学生。学校九十多名一年级学生中,约有一半人都佩戴绿领巾。舆论报道后,掀起了轩然大波。学校相关负责人称,作为一种教育探索,学校把这部分佩戴绿领巾的学生称为“苗苗少先队”作为预备培养,对佩戴绿领巾的要求和红领巾一样。如果有家长觉得不合适,老师可以考虑和家长协商寻找妥善的解决办法,不给孩子造成影响。事实真的如此吗?记者采访教育心理专家就称:佩戴红领巾是一项严肃神圣的行为,尽管佩戴绿领巾的出发点是激励孩子成长,但红领巾、绿领巾都在校园内出现,不利于孩子对红领巾的认知与尊重。绿领巾虽不是差生的标识,客观上已变相给孩子划分了等次,这容易让孩子幼小的心灵产生自卑感,不利于心理健康。
2、“包头优秀生校服引争议”:内蒙古包头二十四中向初二、初三年级成绩前50名的学生,以及部分进步特别快的学生发放了一款与众不同的红色校服,背面印有“包24中优秀生,翔锐房地产”字样。记者查实,该校确实发放了100件特殊红校服,以区分普通学生,目的是树立榜样,校服由当地一家地产企业赞助。
【法律分析】
读完上述案例,教育者培养人才的急切心情呼之欲出。可是,当这些具有良好出发点的规定和所谓的创新做法经过大众解读,却又明显感觉到弊大于利。究其因,在于他们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良好的教育规范是以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底线的。合法性是制定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
校规,即学校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了实现教育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而制定的各项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要求。校规制定的最重要的一条标准就是以合法性为底限,可以高于法律对普通人的要求标准,切不可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会成为违法的条款。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在教育管理中适用违法的规定,其本身就会违法,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规的内容之所以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校规制定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较为欠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学生行为管理的规定较少,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例如,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虽然都对学生行为要求作出了规定,但其内容仍然不够细致、全面。这些守则、规范的内容都是倡导性的,既缺乏惩戒性的条款规定,又抽象原则,很难做到清晰正确的理解和实行。纵观国外一些教育发达国家的校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指引性强,规定具体明确,是与非的区别清楚而极易辨别,并不需要经过抽象的思维就能实现正确的认知。比如,我们规定学生要“尊敬老师”,而美国的学生规范却规定遇到老师时如何做,两种规定的理解和执行效果可想而知。因此,为了有效规范学生的行为,学校制定的校规内容要全面、具体、明确,指导性和执行力应简单明了、易于效仿。
二是部分学校管理者的教育观念出现了偏差,过于迷信教育惩罚的功能,造成惩罚泛化、严厉化的倾向。如果学生有轻微违法行为,比如不按时完成作业、乱扔纸屑、上课“开小差”等,教师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引导,而过于严厉性的惩罚规定,很可能造成校规“用刑重典化”,最终导致校规突破法律的界限。
三是教育创新偏离了法治轨道,教育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偏离,漠视了对学生人格权利的保护,触到了法律的底线。在校规中必然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其执行效果,由于大多数校规制定者自身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很容易在其制定的处罚条款中出现超越法律规定的内容,造成校规内容的合法性出现问题。
【防范策略】
1、要严格依法治校。在制定校规之前要认真学习关于公民(自然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的特殊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知识。这些公民权利的规定基本上都存在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在制定校规过程中,要在权利、秩序、义务当中找到平衡,对学生的法律权利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2、在校规制定过程中,多听来自学生及其家长、教职员工的意见,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将校规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查,使校规的条款内容更加合法、科学、全面。
3、及时公布,让学生充分了解校规的内容,以便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而规范自身的行为。
4、对校规进行阶段性评估,定期对校规进行重新审查,根据立法或者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及时清理校规中不合法、不合时宜的内容,确保校规与时俱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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