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当检察官,你想好了吗?》受到高度关注,引起无数年轻人对检察官职业的神往。多年前,我有幸获得赴荷兰乌特勒支大学读博的机会,曾跟同屋的荷兰本地博士闲聊起职业规划,对方很坚定地告诉我,假如无法留校任教,他最心仪的职业是检察官。我追问,为什么不是法官和律师?没成想对方茫然:为何有此一问?并且表示,这在彼国乃至邻国都是很正常的事,检察官就是特别“高大上”的职业。这次闲聊,我们都有了刷新认知的见闻,但彼此心中的疑问却都没从对方口中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
我的这一疑问在跟两位荷兰导师讨论博士论文时得到了一些理论层面的启发。按照培养计划,我每月需撰写小论文供导师共同批改,经过几稿修改后的小论文得到认可,就可以留作后来博士论文的写作素材。我至今仍清楚地记得,最初提交的这些小论文在讨论过程中是多么地刷新双方的“三观”:两位荷兰导师惊奇地发现,我的关于对抗制的一些观点怎么看都很不成熟;而我也惊讶地发觉,自己曾经学到的、一些一直被视为不言自明的“理论存在”的对抗制模式下的刑诉原则,两位荷兰导师却并不买账。当我援引国内一些观点试图对案件笔录中心主义、司法能动主义等进行批评时,两位导师则表示,欧洲许多国家,包括荷兰都是这个样子,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并反问为什么觉得这样的刑事诉讼模式就一定是不公正的?我被问得一时语塞。于是,我抱着怀疑的精神开始重新审视这些所谓的“原则”,并不断拷问自己:刑事诉讼的核心诉求究竟在于什么?刑事诉讼的核心诉求难道不是发现真相吗?说到发现真相,对抗制的刑事程序模式难道是唯一解吗?显然不是!至少,在导师所介绍的欧陆审问制的理想模式下,恪尽职守的警察在客观中立的检察官的指导下,全面收集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所有证据,形成官方的调查报告,再由能动的法官积极调查核实这份报告,这同样是发现真相的一种可行的理论路径。甚至,对抗制都不能说是发现真相的最优解,因为在理论上,它并不比审问制高明。既然如此,对抗制作为发现真相的一种经典解法,必须得到客观实践的外部支撑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对抗制的那些所谓“不言自明”的程序原则,是否真如传说中那样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用客观事实予以检验,不能仅做理念上的循环论证。
根据导师的强烈建议,我将原先的研究和写作框架做了重大调整,不再围绕审判权和法官职能来展开比较研究和写作,而是以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和程序职能作为切入点和研究重心,随着比较研究和学习的深入,我愈发认同导师最初劝我采用检察视角时的论断:检察官在刑事程序中的功能作用是核心性的。首先,从程序结构来讲,任何现代法治国家的控辩审三方中,辩审两方的角色定位和程序职能都相对固定,审判者都处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辩方都处于防御性的非中立地位,而检察官的定位则差异较大,有的偏向中立,有的则更多地站在被告方的对立面上,带有较强的立场倾向性,前者属于审问制的典型特征,而后者属于对抗制的典型特征。简而言之,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和程序职能是决定刑事程序的基本形态和性质的最大变量。其次,正因如此,检察权这一最大变量的配置和行使就具有极强的能动性,这就决定了不论哪个国家、何种形态和性质的刑事程序,对于任一给定的具体制度而言,检察权都是有力的抓手,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和程序职能设计是否符合本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框架等国情因素,以及检察机关的履职是否忠实于这一设计,就自然成为决定刑事程序品质的关键。换言之,刑事程序的整体质量很大程度上是由检察官决定的。当然,这与“审判中心”并不矛盾。假如把整个刑事司法体系比作一个发电机组,那么审判就是定子,检察就是转子,司法公正就是输出的电力,在发电机中,定子是固定的中心,转子连同其他装置要围绕定子来旋转,电力也是从定子中直接输出,这像极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构造,但这并不妨碍技术层面上,转子成为发挥功能作用的关键和要害。
这些学习心得和研究成果尽管在理论层面上部分回答了我之前的疑问,但是仍然无法彻底令人释然。直到后来,自己有了切身体会。那是2015年夏天,妻子来荷兰探亲,那时候为了省钱凑合过一段日子,租的是跟劳工合住的廉价公寓,共用厨卫,不料新来的租客行为不检、缺乏公德,后来因为拖欠房租、不讲卫生被房东清退,却在一天深夜又来敲门,说是有行李要取。那天只有我和妻子在家,我们没有答应对方要求,没想到他偷配了大门的钥匙,要硬闯,在阻拦的过程中,我们发生了肢体冲突。我选择了报警,并坚决拒绝私了,由于已是深夜,内勤都已下班,于是双方都被警车带到看守所候审。在阴暗逼仄的单间里,我无法跟外界有任何联系,终于体会到了嫌疑人的无助和绝望,刑诉理论储备与理性上的思考却丝毫不能抵消情绪上的无力感和挫败感。好不容易熬到天亮,警察来上班,却发现一肚子的苦水在对方那里只是笔录上的两行字——“某时某地,两被告因琐事互殴,双方均不构成轻微伤。”问完后,警察就让我回到监禁的单间,等检察官来提审,这一过程每一分钟都是煎熬。好在约莫又等了一个多小时,来了一位检察官,他大概四五十岁,看着挺和善,穿着白色短袖制服衬衣,见面后先是自我介绍和告知权利,然后耐心听我把话讲完,接着简明扼要地辨法析理,说明程序性质、意义和后果,最后告诉我,根据警方提供的材料,以及我的陈述,他现在就作出决定,立刻撤销案件,并要求警方立即释放我;而对于我的提告,他表示由于缺乏旁证,也无法支持。在签署了一些文件后,我很快就走出了看守所,从见到检察官算起,前后约莫有半个小时。回想起这段经历,见到检察官前后的感受简直有天渊之别,之前暗无天日、孤立无援,半天就像半年那么难熬;见到检察官之后,自己的冤屈有人倾听和回应,而且很快作出决断,还自己自由,半个小时就像半分钟一样倏忽而过。再后来,自己开车被误判罚单,也是在检察系统的网站提出申诉,由检察官来审查和撤销。历经两事之后,关于自己之前的疑问,谜底最后一块拼图也终于被补上。
正义,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更多的是一种感受,正如一位学者所言,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收获源于一种“电磁感应”,而这种感应归根结底最终来源于当事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切身感受。如果当事人普遍感受到的是见怪不怪的麻木、事不关己的冷漠、自诩专业的傲慢,甚至是敌我分明的决绝,那么这种冰冷的体验是难以生出公平正义的感应的;只有耐心的倾听、及时的回应以及对强制手段的尽力克制,才能使人产生暖意。从这一点上来看,荷兰的立法者,尤其是检察制度的设计者和检察政策的制定者,其实是非常聪明的,通过制度设计,检察官为民做主的公正形象能够顺理成章地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通过对大量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和审查,绝大多数普通群众也能直接感受到检察官“officier van justitie”(荷兰语对检察官的称谓,译为“司法官”或“正义官”)的角色定位。而这两个职能在英美法系主要由法官承担,这也就无怪乎在那些国家,法官更受推崇,而在荷兰这样的国家,检察官更受青睐。
当然,制度上的精巧设计需要久久为功,才能自然地内化为执法者的真诚信仰。根据比较刑法权威马克西莫·兰格的经典框架,对抗制和审问制的刑事程序基本分野除了涉及程序权力层面的制度设计,也涉及程序语言层面的解释学和构词法,以及程序参与者的个人倾向。具体说来,“正义官”这一构词法决定了荷兰人在理解和诠释检察官这一程序角色的功能内涵时,自然而然地会将其视为代表国家客观中立地探寻案件真相的司法官员,也就是所谓的“正义使者”,而这样的程序语言和相应的法律文化经过长年累月的院校教学、职业培训、执业伦理、诉讼实务等社会化规训,就会逐渐内化为一个个检察官内心坚定的信仰。只有内心存在无条件的坚定信仰,并且无私地践行这种信仰,才能持续稳定地产生和收获正义。在我的案子中,我就亲身感受到了这种收获,感觉到这名检察官是真心地把自己当作守护正义的使者,这就使其履职行为天然地产生了正当性。在西方哲学里,这样一种机制被称作“justificatio sola fide”,中文译作“因信称义”,这一拉丁语词组的字面意思在于,借由信仰得正大义,或者说通过信仰获得正当性。
理清了这一层关系,总算彻底解答了最初的那个疑问,原来当检察官,他们不是靠“想”的,而是靠“信”的。联系我在荷兰的经历可以看出,首先是审前羁押率的大幅降低,切实减轻了许多嫌疑人不必要的痛苦。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切实转变理念,发挥能动性,从最高检三令五申“少捕慎诉”,到地方检察院积极探索“非羁码”等智能替代措施,使许多嫌疑人切实感受到了检察官的不偏不倚,可以说抓住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抓手,事半功倍。其次,通过公益诉讼检察、“一号检察建议”等工作的推进和落实,让公众也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在群众最关切的问题上积极作出反应,抓住了另一个有力抓手。
当然,我们的检察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这并非遥不可及的事情。近年来检察机关转变观念,公正履职,作出了实实在在的成绩。另一方面,就检察官“正义使者”的角色定位和程序职能正在达成普遍共识和坚定信仰,实现类似“因信称义”的理想状态。在这方面,我们早已无师自通。办案就是凭着一颗良心和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秉公办理,人家自然信得过。如今看来,这不就是无师自通的“因信称义”吗?(检察日报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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