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炸肉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油炸果蔬制品企业标准(1)

油炸果蔬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炸果蔬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苹果、香蕉、哈密瓜、草莓、菠萝、菠萝蜜、红枣、杨桃、猕猴桃、柿子、木瓜、黄桃)、蔬菜(黄秋葵、敏豆、胡萝卜、南瓜、芋头、苦瓜、莲藕、莲子、芹菜、辣椒、山药、洋葱、蒜头、红椒、青椒、黄椒、土豆、地瓜、紫薯、蚕豆、荷兰豆、萝卜、玉米笋)或食用菌(香菇、海鲜菇、秀珍菇、杏鲍菇、蘑菇、猴头菇、蛹虫草)为主要原料,食用植物油、麦芽糖、食用盐为辅料,经前处理、冷冻、浸渍真空低温油炸、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油炸果蔬制品系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羰基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主要原料不同分为:水果脆片、蔬菜脆片、食用菌脆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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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水果(苹果、香蕉、哈密瓜、草莓、菠萝、菠萝蜜、红枣、杨桃、猕猴桃、柿子、木瓜、黄桃)、蔬菜(黄秋葵、敏豆、胡萝卜、南瓜、芋头、苦瓜、莲藕、莲子、芹菜、辣椒、山药、洋葱、蒜头、红椒、青椒、黄椒、土豆、地瓜、紫薯、蚕豆、荷兰豆、萝卜、玉米笋):应新鲜、完整,无腐烂、无霉变现象,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要求。

4.1.2  食用菌(香菇、海鲜菇、秀珍菇、杏鲍菇、蘑菇、猴头菇、蛹虫草):应符合GB 7096的要求,蛹虫草还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

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

4.1.5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的要求。

4.1.6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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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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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微生物指标

4.4.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2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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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批次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为一批次。

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6.3  抽样

从成品库存中随机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1.5 kg(样品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含蛹虫草的产品,其标签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

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为PE袋、铝箔袋,应分别符合GB 4806.7、GB/T 28118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

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易污染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污染、防蝇、防鼠设施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一起贮存。产品堆放时应离墙离地10厘米,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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