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领域,对如何理解废标、流标还是有一些模糊认识与争议。我认为流标属于废标的范畴。

流标和废标一样吗(废标与流标之争)(1)

废标是指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因出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情形,而终止采购活动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条款中没有见到“流标”的定义,也就是说,流标是非正式场合的口头表述,其约定俗成的含义是指采购活动中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而终止采购活动的行为。

1.废标是法定规范性表述,废标情形是法定的四种情形,由于采购人、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主观或客观原因,在采购全过程中出

现上述情形,都将形成废标。包括投标人不足三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文件制作出现重大失误,采购活动取消等原因。

2.流标是人们对终止采购活动的口头表述,也属于废标的范畴。人们更习惯将废标法定情形的第一种情形称为“流标”。流标更倾向于在采购评审开始之初的终止行为,倾向于非违规、违法的因素,倾向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条件。

无论是废标、流标,都将增加采购的成本,影响采购效率,因此,做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一定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对策,尽量避免出现废标、流标现象。

流标和废标一样吗(废标与流标之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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