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7 14:27

狗主财,得狗者旺财。嘉兴李女士在苏州一步行街拾得一只无人看管的黑色泰迪犬,如获至宝。

但最后这条泰迪犬,却让李女士赔了钱。

原来,这只泰迪犬是有主人的。

主人张小姐在苏州一步行街开了一家花店,二年前收养了一只白色泰迪犬小胖,去年4月又新收养了一只黑色泰迪犬作伴,取名狗蛋。张小姐对一白一黑两只小狗钟爱有加,有个小病小灾的就往宠物店里跑,一年来,光花在狗蛋身上就要6000多元。

今年4月19日下午,两只泰迪跟往常一样出去玩耍,到了晚上,回店里只有小胖,狗蛋跑丢了。张小姐发动店里的店员一起出去寻找,但是找了两个多小时,却一无所获。

狗蛋走失了,张小姐连开店的心思都没有了,满世界地去寻找。几天后,她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帮助下,通过查看附近店家的监控,终于找到了一些线索,收集到了当晚李女士将小狗放到自己的私家车里,以及第二天小狗逃跑,又被李女士抱回的几段监控录像。

据了解,当天傍晚,李女士带着家人在苏州步行街附近游玩,见到一只黑色小狗未栓狗链,没人看管在溜达。她是爱狗一族,见了此狗甚是喜爱,觉得有缘,在路边观察了许久,见天色已晚,就将小狗抱进自己的私家车里。

当晚,李女士一家在附近的酒店住宿,小狗在李女士的私家车里待了一夜。第二天一早,李女士打开车门,小狗就窜了下来,李女士费了很大的劲才重新抱住小狗。

张小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委托警察帮助协查。警察通过车牌号找到了李女士,向李女士转达了小狗的主人张小姐希望归还。李女士承认拾得一只无人看管的黑色小狗并抱上汽车,但称第二天吃早餐时,小狗又自行下车逃离。

6月12日,张小姐向南湖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李女士承担10000元的损害赔偿费。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自己出于好心,收养一只流浪狗,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她抱来的小狗就是张小姐所养的小狗,况且这只狗后来又跑丢了,不可能返还,表示对于张小姐丢失小狗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当晚抱走的是否为张小姐丢失的狗。张小姐的狗丢失的地点、时间与李女士抱走狗的地点、时间的陈述基本一致,结合证人对视频的辨认结果以及派出所的情况说明等,张小姐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李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进行反驳,故认定张小姐主张李女士当晚抱走的系张小姐的狗的事实成立。又根据事发后李女士向民警有关“狗已由第二天早上自行逃离”的陈述,结合视频中小狗有逃离但被追回的经历,确有小狗又逃走的可能性;同时张小姐无直接的证据证明该狗至今仍在李女士处,故对张小姐认为李女士不当得利取得小狗的主张不予认定。

张小姐对小狗无人看管也未加狗链,任其自行在店附近溜达,这种饲养方式本身存在小狗自行走失的风险;李女士具有一定养狗知识,拾得并抱走小狗后仅在路边站一会儿,认为无人认领便是流浪狗,显然过于自信,此后又将小狗带离原先的饲养环境并关在车内一夜,虽其陈述小狗已逃离,但造成其无法回到张小姐处而走丢。

综上,双方的行为对于小狗走失均有一定过错,李女士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法院结合双方对于小狗市场价格的各自陈述、张小姐在饲养过程中投入的精力和费用,以及宠物虽为财产,但确实包含了主人的感情与精神寄托等因素,综合确定由李女士赔偿张小姐损失2000元。

从路上捡到一只泰迪犬(捡了一条泰迪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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