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环境应急预案”吗?大多数人对其一直处于半忽略状态,只知其名,不明其事。伴随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效施行,这个词再次走入公众视野。为什么?原因很简单——最高可处100万元的罚款!这让涉及危废的企业不得不再次重视起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备案。”违法上述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新《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修订时,对环境应急预案早已作出规定。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只不过,该法当时并没有相应的罚则要求。现实情况是:只要不处罚、不罚款,多数企事业单位就重视程度不够。再之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相继修改,两者也都增加了环境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特别提醒: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除了企业外,还包括政府。详见下图:

未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两张图带你快速了解)(1)

关于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未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两张图带你快速了解)(2)

此外,某些地方性法规还对此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比如,《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