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JAApuPYPqqNpQRCg00yXgz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教育厅 |
承办机构 |
学生处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
责任依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经项目法人认定后,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2、审核阶段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报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质量等级结论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核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整改至合格后,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对工程施工质量重新审核评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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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29-886688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