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呢?近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该起案例中,除了作为原告的父亲要求5名子女向其支付赡养费外,原告之一的继母,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5名继子女中的老四、老五向其支付赡养费,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赡养义务?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呢?近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该起案例中,除了作为原告的父亲要求5名子女向其支付赡养费外,原告之一的继母,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5名继子女中的老四、老五向其支付赡养费。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作为继子女的老五需向继母支付赡养费。
继母要求两名继子女支付赡养费
原告刘某某与前妻共生育子女5人,即被告刘大、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某某丧偶后,又与邹某某相识,二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不过,两人婚后并没再生育子女。
如今刘某某、邹某某年事已高,作为继母的邹某某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在诉讼请求中,刘某某要求5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向其支付赡养费;邹某某则主张其与刘某某自1987年开始共同生活,对5名子女中的刘四、刘五尽到了母亲的责任,要求刘四、刘五向其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刘四、刘五辩称,父亲刘某某和继母邹某某,是在1995年才登记结婚,两人在1987年至1995年间并未共同生活。等两人登记时,刘四、刘五都已成年,邹某某并未照顾过他们,他们现在也无能力赡养邹某某。两人均称对邹某某没有赡养义务,请求法院驳回邹某某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老五”需支付赡养费
法院庭审中查明,刘四在两原告开始共同生活时已满15周岁,16岁时刘四就读职业学校烹饪专业,就读实习期间已经能自给自足,邹某某对刘四抚育期较短,二人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刘五当时年仅12岁,邹某某与刘五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此外,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是说,如果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则需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5名被告子女自相关规定日期起,每人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200元;最小的子女(刘五)还需向继母邹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有抚养关系就有赡养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对继父母受赡养权的保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赋予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即姻亲关系,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二是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三是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本案中,5名子女中的老大、老二、老三属于第一种情况,老四属于第二种情况,而最小的老五属于第三种情况,其事实上接受了继母长期的抚养,因此其以自己是继子女为由逃避赡养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浙江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