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安史之乱”是唐朝由盛转衰的标志性事件,那么北宋熙宁年间的“王安石变法”就是大宋皇朝走向深渊的开始。那么持续十几年的变法又为何以彻底的失败而告终呢?
一种观点认为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是反对变法的“旧派”根深蒂固、势力庞大。这种观点未免有些片面,忽略了王安石变法的主力其实是握有至高皇权的宋神宗。变法开始后不久,宋神宗和王安石就利用他们的权力将反对派清理出了朝堂(例如乌台诗案),并且通过大力提拔“新进”让革新派的势力迅速壮大。
“旧派”对变法产生的阻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反而是变法本身的问题和缺陷给变法制造出了大量的“反对派”。“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青苗法”,在这方面就非常具有代表性。
青苗法并不是王安石首创。当时西北地区不少自耕农因生活所迫而卖地沦为佃户,土地兼并加上“兵多民少”导致粮食生产供应不足。陕西转运使李参为了刺激生产,主动给平民发放“贷款”,让自耕农积极性大涨,年年丰收。
参审订其阙,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羡粮。熙宁青苗法,盖萌于此矣。
《宋史·李参传》
宋朝的普通农户大多面临一个难题 – 如何“过春”。因为每年剔除税赋之后实际所得并不多,不少农户冬季就把秋季的存粮吃完,导致春季青黄不接。除了一家人吃饭的问题外,新一季的开垦耕种也缺种子。因此他们只能向当地的地主、富绅借高利贷过春。
李参的成功,让王安石觉得自己找到了一箭双雕的办法。既然农户难以避免“负债”度日,那为什么不让朝廷来“放贷”呢?这样既可以让朝廷增加收入缓解财政压力,也可以打压民间的高利贷,降低农户的利息压力。
正是这个理念导致了“青苗法”一出生就带上了“原罪” – 为朝廷赚钱,也为变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农户到了春季青黄不接的原因,可以用个数学不等式来表示“年收入 - 税赋 < 家庭年消耗”。而借贷非但不会增加农户的年收入,还会加大不等“年收入 - 税赋 < 家庭年消耗 借贷利息”。
利息导致农户偿还债务后,剩余的钱粮愈发的不够家庭一年所需,那只能继续并加大借贷。所以农户的负担只会更加沉重,陷入恶性循环直至破产。因此青苗法即便是降低了借贷利率,也并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户负担,只是将利息所得从民间收归朝廷之手。
因为目的是“为朝廷赚钱”,所以王安石在推行青苗法的同时,也向各地摊派了借贷任务,强制规定各州县每年必须借贷多少。官员们只能将任务向下摊派给农户,为了完成任务、获取政绩,往往不管你是不是想借钱,直接给你摊派借贷。
而且“青苗法”的实际利率也不低,虽然规定是年息两分(相当于现今20%的利率),但地方官员为了政绩又进一步的加码。春季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再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收回,再取利二分,等同于年息变成了四分。
这还不算完,不少地方官员也借这个机会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农户的贷款。甚至将贷款加息之后再放予农户,自己吃利息差,这导致农户的实际利率比地方上的一些高利贷还高。朝廷权力的参与,让打击民间高利贷变成了由朝廷和官员们放高利贷,也让这种借贷变成了强迫式的。农户们即便是不堪盘剥,也必须接受而不能不贷或者去借普通高利贷。
而革新派为了推行变法,并没有着力去制止和惩办这些恶行。这么折腾下来,不能获益反而被进一步盘剥的农户们怎么可能支持变法?
所以说青苗法并不是什么“出发点是好的,只是执行出了偏差”,而是出发点就错了,过于强调创收而忽视了护农养农。在创收的驱使下,官员们很容易就会将变法演变成了伤农害农,因此皇朝上下群起而攻之也就不稀奇了。
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鞭笞必用,州县多事矣。
《宋史·食货》
明朝正德年间中原数省被“刘六刘七起义”折腾的苦不堪言,杨廷和为了解决民生问题也推出过朝廷借贷。杨廷和不但规定农户不需要支付利息,还要求借贷和偿还均需向朝廷报备并勘合以防官员敲诈克扣。
这不但让农户实际获益,而且因为生产得以快速恢复,朝廷减少赈济支出、赋税增加,还是相当于赚钱了。变法的着重点不一样后,实际效果就比王安石的青苗法好了太多。
青苗法的另一个问题是,没有考虑朝廷的执行能力。
青苗法可以看作一种小额信贷,这种信贷最大的问题是农户过低的抗风险能力导致本金管理成本高、亏损风险也高。例如现在很多银行不愿意开展的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风险高就是一个重要原因。
现代的财务、行政管理技术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在宋代那种很低的行政管理水平下,让不怎么懂财务的地方官员们去操作这种高风险小额信贷,会是什么结果呢?会导致三个问题。
第一个是暴力催收。农户欠了官府的借贷,对于官员们来说不光是钱可能收不回来了,也意味着他的政绩会不达标,甚至背负上污点。为了维护自己的业绩或者乌纱帽,官员们更关心如何把钱从农户身上讨回来,至于农户是卖儿卖女还是家破人亡都无所谓。
第二个是强行分摊风险。官府规定每有一户借贷需十户一起作保(类似维护治安的里甲制度),如果发生违约无法偿还的事情,根据作保各户的资产比例分摊欠款。
富民不愿取,贫者乃欲得之,即令随户等高下品配,又令贫富相兼,十人为保首。
《宋史·食货》
看似很合理,但问题是作不作保大多数时候不在于你自己愿不愿意,而是官府强制指定的。不少人因此原本不想借贷,最终却也背负了债务,甚至被折腾的家破人亡。
第三是将钱借给不需要借钱的人。因为上有业绩要求,下又有亏损风险。不少官员就倾向于将借贷摊派给抗风险能力强、偿还能力高的大户、富户。导致真正想借钱的穷人借不到钱,不想借钱的人又莫名地背负了巨额利息。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青苗法不但将皇朝平民由贫到富全部祸害和得罪了,连皇朝的骨干,地方乡绅也没放过。如果不是神宗以皇权强推,可能早就凉了。
最后王安石自己的态度也是导致变法失败的一个原因。王安石不但行事激进,而且容不得反对意见。甚至到了只要反对他,他就要针锋相对地整治、打压对方;而顺着他说漂亮话的又会被他提拔重用。
常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何如?”定曰:“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是事,君勿为此言。”定即往白安石,且曰:“定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乃不许。”安石大喜,谓曰:“君且得见,盍为上道之。”
《宋史·李定传》
王安石连别人对新法的意见都听不进去,更别说修正新法执行中的问题了。也导致大量溜须拍马的人混入新党队伍,让革新派变得鱼目混珠。这些“新进”借变法营私舞弊,也导致皇朝上下对变法的怨念更深,变法失败已然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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