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赵光明因无照驾驶摩托车,被交警对他的A2驾驶证记12分,起诉交警大队。交警:记12分不属于行政处罚,赵光明无权起诉。(案例来源:辽宁铁岭市中院)【@法网人生 】赵光明驾驶证年审时,才发现自己的A2驾驶证被扣了12分,去交警大队进行处理,驾驶证被扣押,交警告诉他,两个月前,他骑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拦截,经查,他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民警通过查询他有A2驾驶证,遂对该证在网上作出了记12分的处理。驾驶证被扣押后,交警大队两次给赵光明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定他实施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按规定应记12分,并交代赵光明,他应在15天内去接受处理,如果不服决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赵光明完全不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证被扣12分,这意味着不仅要重新参加考试,驾驶证还要被降级换证,这等于砸了他的饭碗。他拒不接受交警的处理,不同意对他实施如此严苛的处罚,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诉讼。交警方面认为,赵光明虽然持有A2驾驶证,但不具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其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罚款500元,扣12分。因赵光明本人拒不接受处理,因此,交警方面还没有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没有执行。虽然赵光明的驾驶证显示被记12分,但是,对于驾驶证记分并扣押驾驶证的行为,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一个环节,不是行政行为的最终结果,赵光明要求返还12分和驾驶证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对照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驾驶证扣分并不在其中。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可见,法律规定把“行政处罚”和“累积记分制度”并列,可以说明,驾驶证扣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扣分达到了12分,交警部门还要依据扣分已经达到12分这一情况,再另行作出一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决定,这一决定才属于行政处罚,扣分本身是行政管理的过程,是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具有证据意义,不是行政处罚,不可进行行政诉讼。当然,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扣分是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每一次记分都是机动人驾驶人资格的一次量化,都会对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产生实质影响,达到一定数值时,将导致驾驶证被吊销的法律后果,扣分行为具有行政性和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本案法院持第一种观点,他们认为,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时,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也要被扣分,但是,扣分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如果驾驶人对行政处罚和扣分行为不服的,应当针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仅针对记分行为诉讼。如果行政诉讼被撤销,相应的记分分值也会被撤销。法院指出,本案中,交警部门告知赵光明,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果是罚款500元,并一次性记12分,因赵光明不同意该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结果,所以最终的处罚决定尚没有作出,虽然其驾驶证被扣12分,但吊照重考以及降级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最终作出,也没有对赵光明执行行政处罚。因此,交警部门告知赵光明违法行为所面临的处罚结果,没有对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该告知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赵光明的驾驶证虽留在了交警大队,但不是扣押或者暂扣行为,赵光明可以随时取回,因此,法院决定,驳回赵光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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