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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书,简单来说就是是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
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那么,具体的说什么是出生公证书呢?而又应该怎么办理出生公证书?
什么是出生公证书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
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怎么办理出生公证书?
办理出生公证书的地点
(1)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2)如果该公证文书系发往国外使用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如办理到美国、泰国、法国、奥地利、新加坡使用的出生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照片;相片是粘贴在公证书上,根据申请人要求公证书的份数决定,如申请人要求三份公证书,则要提供四张相片(公证档案须一张相片留底)。
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律采用简化字
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
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
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
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
具体,地名应写全称
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
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
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作为次要证据使用。
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
(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
而提出更改的,
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
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
然后给予公证。
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
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
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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