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因为受国资或政府部门的监管,基本上任何采购、建设等都会采用招标方式,而招标方式中,综合单价这一词出现的频率最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十分疑惑,为什么他们每每弃固定总价的好处不顾,而却如此偏爱综合单价包干,观察过一些现象,我汇总了以下几个原因:,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综合单价和投标报价,国企采购为何爱用综合单价?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综合单价和投标报价,国企采购为何爱用综合单价
国企因为受国资或政府部门的监管,基本上任何采购、建设等都会采用招标方式,而招标方式中,综合单价这一词出现的频率最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十分疑惑,为什么他们每每弃固定总价的好处不顾,而却如此偏爱综合单价包干,观察过一些现象,我汇总了以下几个原因:
一、国企不缺钱,“事办好就行”的心态长期在作怪大家都或多或少都知道或在践行一句名言,即—米尔顿·弗里德曼为花自己还是别人的钱为自己还是别人办事的四种状态描述:“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最为经济;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最有效率;花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最为浪费;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最不负责。国企采购就是属于“花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最为浪费、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最不负责”这一行列,因为国企的钱既不是经营班子的,也不是监管者的,而是国家的,所以,无论各个层级大都存在事办好管它多少钱的心态,而综合单价正是顺应了这一点,附和了后续采购过程中的种种变数,也留足了转变的空间。
二、与有模有样的招标一样,综合单价也是一个形式主义国企采购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无过细规定,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这代表着法律法规赋予国企采购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但是这种空间极易被上级单位、监管人打破,甚至变得怪异。基于上级单位一般都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他们的采购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行政命令进行的,加上相关的审计威慑作用,为了稳妥起见,上级或监管单位往往会将国企的采购权限收紧,一律要求按照政府的采购办法及行政命令实施,而一概不管是否真的适用于国企的实际。与这种状况相一致,综合单价也延续了这种传统,反正不管适不适合,综合单价就是一个灵丹妙药,无论项目大小、工期长短,一概采用综合单价,并有模有样的审核结算一番,长此以往,综合单价便成为了国企采购中一种潜在的普适规则。
三、主办部门人员怕丢官,而综合单价风险最小作为国企的各层级经营者,有个中肯的评价,那就是大都都不懂法律的。他们大多威慑于上级命令、纪律而不是法律。作为主办部门,如果适用固定总价,一旦施工单位提出预料不足、某某材料上涨、某某情况有变,主办部门一般就很难处理,而处理不当则会被投诉,采购滥尾,反而综合单价会极大的为他们解决上述问题,反正有变吗,来,综合单价,对大家都公平,我好,你也好。岂不快哉?!
四、根本不清楚固定总价为何物,更无法明确固定范围与需求基层(大多指二级以下的,也包手一级国企业)国企真正懂固定总价的很少很少,更有甚者直视视固定总价为洪水猛兽,认为就是固定总价会引入低质、偷工减料的单位的始作俑者,所以绝不敢轻易使用。更何况,即使他们想用,也因为种种原因(工作不负责任、上级指令经常变动等)而无法确定固定的采购范围或需求,既然无法固定,固定总价就失去的意义,反而会因固定了总价后出现变动导致的后续一连续费用增加,加上审计的压后,综合平衡后,他们上下一致觉得,还不如综合单价来得利索!
要解决上述现象及所引起的畸态并不容易,法律在国企有时显得很是苍白、很无力。如果这些国企管理者不转变思维,那么,唯有让综合单价继续发挥他们心理期待的作用,大家一起继续打哈哈。
那么,究竟什么是固定总价?它有什么特点呢?为什么对于国企来说,我为什么为认为固定总价反而能够为国企解决很多不必要的问题, 同时也进而能掩护好他们呢?不可否认,至少固定总价可以掩盖他们很多管理上、认知上的无能,也能很好的腾出时间精力,但为何乐而不为?
固定总价的含义综合行业特性,根据360百科的定义,固定总价体现在合同上是指为供货方提供一个完成任务的固定价格的合同。也称一次性包死合同,闭口合同,不调整价格合同。履行合同的承包商必须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而不管完成工作的成本是多少。在这种合同中,价格保持不变,除非采购双方均同意改变。对项目团队是低风险的,因为不管项目实际耗费了供应商(包括分包商)多少成本,项目团队都不必付出多于固定价格的部分。但对供应商来说,这种合同是高风险的,因为如果完成项目后的成本高于原计划成本,供应商将只能赚到比预计要低的利润,甚至出现亏损。
固定总价适用的情形(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
固定总价的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外资和港台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4.合同总价一次包死,总价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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