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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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签订最终的合同文本前,可能会签署诸如备忘录、意向书、会议纪要等文件。这些文件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如何?检察官以备忘录为例,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为大家解读其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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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A公司股东为王某、李某及陈某。王某欲退出该公司股东资格,经协商与陈某签订《备忘录》,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权以2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其他具体事宜待日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三个月后,王某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付款期限为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陈某依约支付2000万元,双方完成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此后,王某得知股东李某也将其持有的公司20%股权转让给了陈某,转让价格是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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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矛盾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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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认为:之所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双方协商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是出于税收的考虑,其余400万元陈某口头答应会尽快支付,该协议仅是为了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王某要求陈某向其支付剩余的400万元股权转让款。

陈某当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王某支付2000万元转让款,协议已履行完毕。

王某与陈某之间的股权转让金额

究竟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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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官为您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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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王陈两人的矛盾首先要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1.股权转让价格由24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这是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签订在后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不是已经取代了签订在前的《备忘录》?

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磋商过程中会将目前已达成一致的内容通过备忘录、意向书、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果仅记录或确认协商的进展,则不构成合同,不能对签署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如果这类文件不仅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且表达了签署各方都同意接受该备忘录等文件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只要备忘录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就具有合同的性质。

插播一个法律小知识

根据当事人是否有意向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可将合同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即:将来要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以订立本约为其标的合同称为预约合同。

两种合同的区别:

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合同是谈判磋商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而本约合同是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

2.订约目的不同。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由于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暂时无法订立本约合同,所以事先对当事人加以约束,约定将来订立本约。而本约合同的目的就是确立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履行内容。

虽然,预约合同是为了订立本约合同而存在,但是仍然具有其独立性。

让我们回来继续分析

分析一:本案中,《备忘录》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王某与陈某签署该《备忘录》后,即表明其愿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但《备忘录》对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股权变更登记、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未作约定,合同内容显然不完整。王某与陈某要在将来订立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王某与陈某在《备忘录》中亦表达了对未确定事项待日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予以确定的意思表示。因此,王某与陈某所签的《备忘录》性质是预约合同。

分析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备忘录》之后,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其性质为本约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相对于《备忘录》而言,对股权转让价款作出了重大变更,该变更对王某的利益产生了重要影响,王某对此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王某仍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视为其同意对《备忘录》的相关约定予以变更。

分析三:王某认为,其未放弃《备忘录》所约定的剩余4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就差额部分的履行,及时向陈某进行主张。而且,王某在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对股权转让款的差额进行任何约定,仅因“陈某口头答应尽快支付”而同意了新的股权转让价格,不符合商业交易惯例。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陈某即按约向王某支付了2000万元,并完成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亦说明双方实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权利义务。

王某与陈某的权利义务应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王某要求陈某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400万元,依据不足。

【法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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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放开思维】

如果案例的情形是这样的……

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12)

王某与陈某签订《备忘录》,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权以2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付款期限为三个月。但是,三个月届满,陈某未向王某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期间,王某多次向陈某催讨,要求尽快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陈某一直不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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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

王某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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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备忘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陈某未按约支付款项并拒绝签订本约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陈某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由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大家,签署备忘录在签约、履约过程中的相应作用。

【民行检察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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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双方在签署《备忘录》一类文件时,应尽量明确该文件的法律性质,确定其内容是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当事人在签订时应格外谨慎,签订后应诚信履行。

2.预约合同中已经确定的条款,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否则不得随意更改。若当事人违反其中的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中未确定的条款或事项,如果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进行了磋商,确实无法就相应条款达成一致而导致无法订立正式合同的,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预约合同应当解除。

3.若双方一致同意在本约合同中对预约合同的条款作出变更时,可在本约合同中约定“之前签订的预约合同自动失效”等类似条款,以防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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