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由最高检影视中心出品的
电视剧《巡回检察组》正热播
在东川省政法委书记张友成的指挥下
“身经百战”的巡回检察组组长冯森
前往橙州重启调查“930杀人案”
联手驻监检察室主任罗欣然
抽丝剥茧,剖析案情证据
多方合力最终挖出幕后潜藏势力
成功维护法律威严
妙不可言的“八案并行”
剧情环环相扣
看似天马行空却又合乎情理
今天,普法君给大伙儿聊聊
剧里一些弯弯绕绕的法律问题
第一案:930杀人案
(一)为什么张友成可以要求冯森重新调查“930杀人案”?
虽然从常规层面来讲,“930杀人案”铁证如山,但是东川省政法委书记张友成决定复查这起案件。为什么巡回检察组组长冯森是在省政法委书记张友成的指挥下前往橙州重新调查“930杀人案”的呢?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剧中,“930杀人案”涉及公、检、法、司多家职能部门且社会关注度极高,由政法委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做好依法处理工作,更有利于统筹案件办理,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二)胡雪娥吃“霸王餐”最重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此外,胡雪娥冒充何树国家里的保姆在餐厅白吃了一顿饭。那么吃“霸王餐”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剧中,胡雪娥冒充何树国家里的保姆吃饭不付钱,胡雪娥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如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案:郑锐殴打沈广军案
如果沈广军故意诬陷栽赃,要承担什么责任?
沈广军受人挑唆,自己到车间弄断胳膊,后激怒管教郑锐被其殴打,诬陷郑锐将其胳膊打断,目的是让郑锐调离二监区,脱离郑锐监管。沈广军这样做会导致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果沈广军胳膊骨折是其故意栽赃陷害郑锐的手段,目的是使郑锐受到刑事追究,那沈广军自己则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其自身的死刑缓刑考验期也有可能重新计算或者由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
第三案:苗苗失踪案
苗苗失联不到24小时沈广顺跑去报警,公安机关会立案么?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如果苗苗的失踪可能是疑似被拐卖或是有迹象表明其失踪不是正常现象、伴随可能受害痕迹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法律并无规定一定要24小时或是48小时后才可以立案。
第四案:郑玮丽车祸死亡案
如果冯森老婆郑玮丽真的是“碰巧”被撞致死,哪些人要承担责任?
剧中提到,有个高人指点沈广顺如何去买能中大奖,在豪庭夜总会停车场,沈广顺遵照大师的指点,借到一辆奔驰车,准备到店买,正准备开着车离开。同一时间,冯森的老婆郑玮丽推着自行车准备离开同一停车场,被门口的保安拦住,故意多要停车费,郑玮丽因此与保安发生争执,与此同时,一个刚拔完牙的“大金链子”司机,朝窗外吐了一口痰,正准备离开的沈广顺看见,骂了一句脏话后开车离开,气不过的“大金链子”司机自然开车追了上去,就在沈广顺车子离开的时候,电工拉了电闸,地下停车场突然一片漆黑,“大金链子”的车撞倒了郑玮丽,后面紧跟着三辆车,就这样,郑玮丽被前后四辆车碾过去。
假如事实真是如此,责任人可能有三个:
责任人1——“大金链子”司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大金链子”司机在遇到停车场停电后,正规操作应该是打开车辆灯光,并减速慢行或者停车观察。
责任人2——豪庭夜总会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第5.1.2条,地下建筑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5.3.5.2 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2)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其备用照明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20min。
如果豪庭夜总会所属车库照明设施不符合上述标准,在遇到紧急停电的情况下,应急照明没有发挥作用而导致了郑玮丽事故的发生,那么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责任人3——后车司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剧中的郑玮丽事故,后车司机即使按规定正常行驶仍然无法避免事故,有可能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五案:黄四海致人死亡案
黄四海致人死亡到底应该算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
作为“平城四少”中的一员黄四海,因过失杀人入狱,他在监狱中的嚣张程度以及其父黄雨虹在背后的不断运作,甚至不惜和政法委书记相抗衡,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猫腻呢?想必追剧的铁粉们不难看出,黄四海的父亲黄雨虹利用各种人脉关系和金钱,甚至不惜采取陷害政法委书记张友成之子张一苇,如此急于把黄四海捞出去,想必大家心里都充满了疑惑?那么,如何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像黄四海这种在监狱改造期间都能嚣张至极的“恶霸”,最终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跟着冯组长的脚步,拭目以待吧!
第六案:张一苇涉强奸案
(一)张一苇到底能否构成强奸罪?
民警接到强奸的报案,对张一苇和乔逸分别进行调查。张一苇解释自己和乔逸是你情我愿。那么张一苇到底能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剧中,张一苇对乔逸的文字作品《梨花碎雨》赞不绝口,两个人一见如故,越聊越投机,乔逸把张一苇带回家后两人发生了关系,从目前的剧情来看,未能发现张一苇对乔逸存在上述的几种情形,带着疑惑,我们接着追剧呗!
(二)如果小莲故意报假警,有什么法律后果?
被报警涉嫌强奸后,张一苇放狠话,一定要找出是谁报的假警,导致他无缘无故被冤枉。结果是乔逸的闺蜜小莲担心乔逸,所以报了警。那么假如,小莲是故意报假警,要负什么法律后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假如小莲故意报假警,则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第七案:掮客案
民警“儿子”私自放走“老爹”,构成犯罪吗?
抓捕监狱掮客行动中,郑锐放走了冯森,到底犯罪了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罪名仅只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帮助一般违法人员使之逃避行政处罚的,不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剧中的冯森即郑锐父亲,在监狱里所从事的掮客行为是为了查办案件需要,并未构成任何犯罪。因而,此处民警“儿子”私自放走“老爹”的情况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八案:米振东案
被拖欠工程款的米振东,正确的操作应该是什么?
剧中,米振东将士为知己者死的“豫让”作为自己的榜样,书柜放着里一排排侠义小说,振东施工队里供奉着“千里走单骑,过五关斩六将”的关公像。根据其妻子童小娟叙述,因为拖欠工程款,施工队员已无法正常生活,别无他途的米振东选择“劫富济贫”,对“骗子慈善家”实施了盗窃最终锒铛入狱。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施工队长的正确操作应该是什么?
针对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劳务报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振东施工队是合法承包方则可以援引上述条款进行起诉。如果振东施工队没有资质,是实际施工人、农民工,则建议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施工队可以要求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保障农民工工资上升为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给予更高的保护。
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大背景下,法律法规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也有非常完备的救济渠道,面对拖欠工程款,米振东完全可以将发包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相信其“兄弟们”揭不开锅的问题最终肯定会得以解决。而他以“入狱”的代价去做这件事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这也是留给我们追剧的谜题。
随着剧情的深入发展,巡回检察组逐案抽丝剥茧,层层推进,将法治化和艺术化进一步融合。沉浸式的剧情和紧凑的节奏将线索埋藏在细微动作里、人物特写里,在让观众大快朵颐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新时代人民检察官维护法律的神圣和权威,坚持人民正义的新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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