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是我国一直都在推广的一种更具好处的尸体处理方式,但是却非常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杀人后掩盖自己罪行的手段。
曾经就发生过一个案件,一个开办殡仪馆的人,在杀人之后,利用殡仪馆将受害人杀害,并伪装火化证明。
但是因为所使用的火化证明的人在几年前也有火化记录,因此,被警方发现端倪,最终将其抓获。
那么这个离奇的案件的全貌是怎么样的?被害人和杀人凶手又是谁呢?
一、案件起因
本案中的殡仪馆老板名字叫张本岭,从十年前就开始从事殡仪馆行业,收入颇丰,还和妻子育有一儿一女。
但是张本岭的妻子竟然和同村的王希元出轨了,两个人为了能够一直在一起,就谋划着将张本岭杀害。
于是,王希元就暗中联系了韩宝山和韩立本,要求两个人将张本岭杀害,但是两个人几次都没能得手,并且已经花费的钱已经远远超出预算。
王希元也就没有继续实施杀人的计划,但是两个人的奸情却早就被张本岭得知,张本岭把王希元叫到自己家中,将两个人的关系挑明。
但是王希元连连否认,张本岭非常愤怒,便和同伙李文希一起将王希元杀害,并开具假的火化证明将其火化,之后用王希元遗落的手机给他的亲朋好友发了躲债的消息。
这一切看起来,天衣无缝,那么张本岭的事情是如何败露的呢?这一切都要从井边的一具神秘裸尸说起。
二、线索出现
2010年7月13日的时候,在山东省某县的机井中发现了一具男尸,但是由于泡水多日,该具尸体已经全身腐烂,无法辨认其身份。
同时,周边环境由于连夜下雨,已经没有杀人凶手的痕迹,只有一把特殊的斧头,出售斧头的老板表示卖的不多但是对购买人没有记录。
警方决定将案件的突破口放在确定死者身份上,于是对全县,全市乃至全国的失踪人口进行调查,但是均没有与尸体信息相符合的人。
此时警方转笔思路,这些失踪人口中会不会有杀人凶手呢?于是警方开始进行调查,最终确定了一位名为王希元的失踪人。
在对他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他在失踪前有将自己新买的车放到某修理厂进行喷漆,于是警方迅速来到该修理厂。
最终在车上提取到了一些血迹,查明死者正是王希元所杀,那么王希元在哪里呢?他还有没有帮手呢?
警方开始对王希元进行调查,并查明王希元从2010年初开始就频繁与两个天津的号码进行联系,但是三个月前,就不再联系。
不过几天王希元就失踪了,于是警方就对这两个号码的归属人进行调查,最终确定了韩宝山和韩立本两个人。
警方请求天津警方协助对两个人进行调查,韩立本的父母告诉警方韩立本自从年初和韩宝山外出打工之后就一直没回来,这几个月更是电话也打不通了。
同时,韩立本父母拿出了他的照片,照片中的人的体型和发现的男尸几乎相同,最终经过DNA检测,确定了死者正是韩立本。
警方将韩宝山带回警察局中,韩宝山则说出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和动机。
原来王希元雇佣两人杀害张本岭,但一直没能得手,王希元便挑拨韩宝山将韩立本杀害,抛尸机井中。
至此,无名男尸的谜题终于解开,那么王希元到何处了呢?
在警方对王希元的下落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王希元的亲属和朋友都收到了一条内容是王希元外出躲债的短信,但是每条短信的称谓都是“兄弟”,这引起警方的怀疑。
警方认为王希元很有可能已经被杀害,起初认为是韩宝山,但是其坚决的否认,警方也排除了他的嫌疑,因为杀害韩立本之后,韩宝山回到天津再也没出去过。
于是警方就怀疑是张本岭,但是没有确切的证据。
三、凶手落网自从认定了王希元的杀人罪行之后,警方就经常便衣到王希元的村落中打探消息,希望能够知道王希元的下落。
在王希元失踪将近两年之后,便衣警察在村子中听到张本岭与村民闲聊,说王希元杀人掩踪的手段太简单了。
同时张本岭还说如果是自己的话就会将尸体火化,警方从这句话中得到提示,于是着手对张本岭的殡仪馆进行调查。
在王希元失踪的那一段时间中,警方发现了一个火化记录非常可疑,因为其中记载的被火化的人已经于2008年火化过了。
这个人的家属也证实了,因此,警方认定张本岭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到张本岭家中进行侦查,最终在一个椅子上提取到了血迹。
经过鉴定,这个血迹就是王希元的,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张本岭也没有继续抵抗,如实的将自己杀害王希元的过程和原因交代出来。
至此,这起案件终于被破解,对几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终,张本岭的妻子和韩宝山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和死缓,而张本岭和李文希则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九年有期徒刑。
四、法律分析
在本案之中,张本岭的妻子、王希元和韩宝山、韩立本共同构成了对张本岭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前三个人对韩立本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既遂。
当然,这里可能就会出现分歧,明明几个人好像是主动放弃继续对张本岭犯罪的,为什么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而要认定为犯罪未遂呢?
这就要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相关概念和知识点进行解读和辨析。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都是一样的,都要求在犯罪过程中,但是犯罪未遂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犯罪人必须是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
而中止则贯穿犯罪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只要犯罪未得手,都可能会因为中止行为而认定为中止。
例如,在犯罪人还没有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为了实施犯罪做准备的阶段,那么此时有中止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而无需认定为犯罪预备。
此外,必须是犯罪正在进行之中,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或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那么就可能会认定为犯罪已经既遂,因此就无法再认定未遂或者中止了。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的不同。
在犯罪中止中,犯罪人面对犯罪行为,他知道自己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主观上已经有所悔改,而自动拒绝继续犯罪,并积极挽救可能发生的犯罪后果。
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人则是一种有心无力的状态,虽然犯罪人还想要对犯罪对象继续实施犯罪,但是因为各种外界因素,导致自己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明白了上述两种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概念之后,结合本文的案情,第一感觉可能是,他们四个人对张本岭的故意杀人行为好像符合犯罪中止吧!
因为几名犯罪人客观上明显就还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主观上已经不愿意由韩宝山两人继实施犯罪行为了。
但是,这种想法没有看到王希元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真正原因。
在本文案例中,王希元雇佣韩宝山两人杀人,但是尝试了多种方法都没有成功。
此时,王希元等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了,因为其所实施的行为已经极大地威胁到张本岭的人身安全。
犯罪期间不仅花光了王希元给的钱,而且还让王希元贴了很多钱,在这种情况下,王希元主观上不愿继续的原因就在于花的钱太多了,继续下去可能会得不偿失。
因此王希元等人并不是主观上对犯罪行为反悔了,而是因为客观上的财力状况已经无法支撑自己继续实施犯罪。
其符合能继续犯罪但是由于非本人意志的原因而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因此就属于犯罪的未遂,而不是中止。
此外,对于王希元两人和韩宝山两人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共同实行犯,而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因为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通过教唆,令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想法并实施犯罪行为。
本案中,王希元是雇凶杀人,不属于教唆行为,因为都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违法具有共同性,四个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最终没有产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仅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最后,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因为感情的纠纷造成的占比是比较高的,本案,不仅是王希元等人对张本岭的杀人,还是张本岭对王希元的杀害,都是因为感情纠纷。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情感经历,同时要守法、用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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