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 /,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不尽孝能分得遗产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不尽孝能分得遗产吗(那分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干脆不分)

不尽孝能分得遗产吗

/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 /

子女在父母生前没有尽孝,却要参与遗产分配,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针对这类“难断的家务事”,民法典就遗产分配的家庭纠纷如何处理,给出了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李某与陈某夫妻共同育有两子,长子李甲、次子李乙。李某与陈某先后去世,留有价值350多万元房屋一套,但夫妻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对于遗产该如何分配,兄弟二人发生纠纷。

李乙认为,其与妻子王某常年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给予父母更多的照顾和陪伴,为更好地照顾父母,妻子王某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便辞职在家照顾老人,自己和妻子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应该在遗产分配中多分,而李甲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应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李甲则认为,父母退休后有足够的经济保障,经济上不需要帮助。自己虽没有和父母共同居住,但一直尽己所能关心照顾父母,节假日看望父母,平时也是父母随叫随到,自己没有理由少分遗产。

兄弟二人争执不下,李乙遂起诉到法院主张己方应多分遗产,而李甲应少分或不分遗产。李乙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洪菱、叶文强(实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简单地说,就是“不尽孝不分钱”。

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所谓的“不尽孝不分钱”是在“法定继承”层面而言,对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形时,依法应优先按被继承人的意思分配其遗产,而一般不考虑继承人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如果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不尽孝不分钱”才有适用空间。

其次,“不尽孝不分钱”的前提需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反过来说,如果继承人本身欠缺扶养能力或扶养条件,比如继承人本身穷困潦倒自顾不暇,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由于客观原因与被继承人分居两地无法进行日常照料的,那么就不适用上述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法律规定。

其三, 对于继承人“不分钱”,最重要的是其“不尽扶养义务”,也就是“不尽孝”。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尽孝”呢?《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通俗地理解应包括子女对于老人的经济供养(负担生活费用)、生活照料(承担主要劳务,如做饭、护理等)、给患病老人提供医疗等。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同时也明确了即便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继承人没有履行前述的种种扶养义务,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表明了法律要求的“尽孝”讲究的是实实在在、真心实意,而非仅要求“共同生活”的表面样子。此外,《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这就是说,子女主观上有扶养的意愿,即使在客观上并没有扶养行为,也不会认定其未“尽孝”,从而剥夺其继承财产份额的权利。同时,如果被继承人生活中有多位子女,在是否“尽孝”上也不能将对老人照顾的多与少等同于是否尽了扶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对“尽孝”的判断也仅要求继承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即可。

上述案件中,继承人李甲虽然没有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提供日常照料,也没有给予经济上的供养,但其主观上愿意且客观上做了力所能及的事情,同时考虑到被继承人有相当的经济能力,因此法院最终也并未认定李甲未尽扶养义务,也未支持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作者:石朕

来源: 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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