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时,经常会忽略一个细节,就是“高空(高处)作业”。
大家对于高空作业,往往会认为是高楼外墙之类的工作,才叫高空作业,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般的企业都认为自己的员工不会存在高空作业,所以在投保保险的时候,一般不太关注这个问题。
依据国标,高空作业其实非常普遍,可能跟我们通常理解的高空作业有较大区别。企业投保团体保险时,务必要对此有所了解。
很多团体意外险一般会在特别约定中,约定“高空作业不赔”;当企业需要保险公司承保高空作业时,就需要投保带有高空作业保障的团体意外险。而即便带有高空作业保障的团体意外险,在特别约定中,很多产品也会有更进一步的要求,例如约定高空作业没有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不赔。
所以,企业在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时,如果有涉及高空作业,一定要跟保险公司进行高空作业保障的约定,对于免赔的情况也应有所了解。
下面这个保险理赔纠纷很有代表性,什么算高空作业?哪些高空作业不赔?都有涉及到。
(案号:(2021)粤01民终16516号)
南安机电向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包括胡某等10人,保险期间为自2019年6月22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21日二十四时止。
2019年6月26日,胡某在作业时,从距离地面将近5米左右的高处摔落,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经查,胡某作业时违反了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南安机电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对此,我们补充说明一下,南安机电投保的这份团体意外险,保障责任是包括高空作业的,但是特别约定中载明:“被保险人从事高空(高处)作业或楼宇外墙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首先,胡某从距离地面5米处坠落,已经超过2米的标准,属于高空作业;其次,胡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属于特别约定的免责情形。
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拒绝赔付,并无不妥。法院审理后,也支持了保险公司,驳回了南安机电的上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企业要注意,超过基准面2米就已经算高空作业了。如果员工有此情形,则需要投保带有高空作业保障的保险;同时,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务必要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否则万一出了事,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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