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类。分别是汽油类、煤油、柴油类、燃料油类、石脑油类、溶剂油类、润滑油类。其中免征消费税的有乙醇汽油、汽油(废矿物油)、纯生物柴油、柴油(废矿物油)、燃料油定点直供、燃料油(废矿物油)、石脑油定点直供、石脑油(废矿物油)、润滑油基础油(废润滑油)。

成品油的属性(成品油分类)(1)

成品油的属性(成品油分类)(2)

什么是成品油发票?

成品油发票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卷式发票。

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成品油专用发票不可作废,只能冲红;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作废或冲红

成品油的属性(成品油分类)(3)

成品油的监控原理

生产企业:票表比对,征扣一致。对开票数量无限制,但要申报缴税。

经销企业:以进控销。

成品油的属性(成品油分类)(4)

公司在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第一条:(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关于成品油企业开票的重要提醒

由于近期出现成品油异常发票及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用发票错误的情况较多,为正确开具成品油发票,请广大成品油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一、成品油企业纳税人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将自动判定为成品油异常发票并进行锁定:

(一)成品油单价异常偏低;

(二)系统根据企业的期初库存、勾选确认的成品油进项专用发票、开具成品油发票情况进行计算,判断为超出成品油库存数量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上述两类情况下,成品油企业纳税人不能进行正常的抄报税,也不能通过存根联补录操作来解决异常。此时,须认真核查发票异常原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解除成品油异常发票的申请。

二、成品油企业纳税人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时,应注意检查发票上的数量、单位、单价、金额是否输入正确,特别要检查单位是“升”还是“吨”,单价是否正确。若发现开具错误或者发生退货、折扣折让等情况,可开具相应的红字专用发票予以冲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涉及成品油数量变化的,“成品油专用发票信息选择”选项必须勾选“涉及销售数量变更(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填写成品油【数量】项目,并检查【单位】是“升”还是“吨”。若漏填成品油【数量】项目,系统将不会调增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销货方成品油库存数量。

(二)若购货方为成品油经销企业,销货方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用发票后,系统将自动调增销货方成品油库存数量,相应调减购货方成品油库存数量。为此,销货方在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用发票前,应通知购货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对即将被红冲的成品油蓝字专用发票进行“购进数据选择”,以增加购货方的成品油库存数量,避免系统自动调减库存导致购货方出现成品油库存数量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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