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庸旧作新订:

也谈《诗经》重叠词的词性——与杨合鸣、周德旗先生商榷(下)


诗经中的修辞用法(也谈诗经重叠词的词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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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时代重叠词的大量出现,一方面折射着主体讲究对称的审美趣味,一方面也反映了汉语发展的某些内在规律(汉语每个单音节元辅音相间的对称性,随汉语的发展而加以扩展,便会很自然地对音节与音节、词与词以及句与句等语言单位提出对称性要求),因此,是否具有调和语音节奏的功能,不能充当判断《诗经》重叠组合是词或非词的标准。认真阅读《诗经》便不难发现,诗句中凡两个相同的字以前后相接形式出现时,基本上都是重叠词,而极个别的非词组合,只要从语法结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等方面加以分析,便很容易做出正确判断。例如“鱼在在藻”(《小雅·鱼藻》)中的“在在”这一非词组合,前一个“在”是与“鱼”相联系的谓词,而后一个“在”是与“藻”相联系的介词(故“鱼在在藻”的语气停顿,为“鱼在/在藻” 而不是“鱼/在在/ 藻”); 这点若与“鱼在于沼”(《小雅·三月》)相比照,可以看得非常清楚。至于《皆》文所说的用以“叠呼”或“只是为了凑足音节”的非词性单音节重叠组合,在《诗经》中是找不到的。

3.我们认为,《皆》文关于“《诗经》叠根词皆为形容词”的基本结论难以确立;而早已由许多学者得出的《诗经》重叠词绝大多数为形容词的结论 ,却仍是可信的。这“绝大多数”形容词性重叠词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摹拟声音的象声词,属于单纯词,叠音词;另一类是狭义的形容词,它既包含有叠音的单纯词,也包含有叠根的合成词。在这“绝大部分”形容词之外,《诗经》重叠词中还有着少量名词和动词。

《诗经》中的名词性重叠词,除前面已讨论过的“燕燕”之外,至少还可以举出“子子”、“孙孙”(《小雅·楚茨》:“子子孙孙,勿替引之”)这两个词。“子子”在这里无论如何也不能被视为“呼语”;“子”与“子”之间,不能加“和”、“与”等字,说明“子子”是一个紧密结构;“子子”的词汇意义,含有“一个接一个的‘子’”、“所有的‘子’”等不同于“子”的词义内容;“子子”在这里作为一个概念、充当句中的一个成分,而不是象在意动用法 (如《论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子子”)中那样作为两个可以分开的概念,充当句中的两个成分。可见 ,“子子”是词,是一个名词性的重叠词。同理,“孙孙”当然也是一个名词性的重叠词。

《诗经》中的动词性重叠词,较为肯定的可举出“采采”和“哀哀”。

“采采”在《诗经》中具有“一形多词” 的特点。在“蜉蝣之翼,采采衣服”(《曹风·蜉蝣》)中,根据上下文意,可以毫不费力地判定“采采”为形容词 ;而在“采采卷耳,不盈顷筐”(《周南·卷耳》)中,在“采采苤苢,薄言采之”《周南·苤苢》)中 ,“采采”究竟是形容词还是动词,就不那么容易判断了。因为从上下文看,“采采”无论被视为表“茂盛”、“美盛”义的形容词,还是被视为表“采摘”义的动词,都能讲得通。正因为如此,“古今学者”对这两个“采采”的词性判断,一直就有“形容词说”和“动词说”这两种不同意见。对这些意见,人们自可根据个人对文意的理解择善而从,但在没有新的充分论据和论证的情况下,却不可仅凭前人的某种意见去否定另一种意见。王力先生在同一册教材中,将《卷耳》中的“采采”解释为“采了又采”, 视为动词,而将《苤苢》中的“采采”解释为“茂盛鲜明的样子”, 视为形容词1,1。我们认为王力先生的解释是有道理的。《苤苢》中,谓词“采”已在“薄言采之”中出现,“苤苢”是“采”的对象,故“采采”应是修饰“苤苢”的形容词;而在《卷耳》中,“不盈顷筐”只是对“采采卷耳”这一活动结果的说明,“卷耳”是“采采”的宾语 ,“采采”则是以“卷耳”为对象的及物动词。从诗文意义的分析来看,结论也应该是这样的。一位妇女采摘卷耳,采了又采却总没能采满浅浅的“顷筐”。何以会如此呢? 原来,这位妇女并未全神贯注于采摘卷耳,而是由于“嗟我怀人”在不断地走神——这样解释,岂不是比将“采采卷耳”训作“茂盛的卷耳”更符合文意吗?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哀哀父母,生我劳瘁”(《小雅·蓼莪》)中的“哀哀”一词,由动词“哀”(《说文》:哀,“闵也”)重叠而成,有哀怜、哀怨、哀恨等义。细玩文意,当可见出“哀哀”一词并非“父母”的修饰语,而是全句的谓词(其主语为诗歌的吟咏者),“父母生我劬劳”、“父母生我劳瘁”,则是引发吟咏者“哀哀”的原因。所以“哀哀”是动词性重叠词。

另外,《诗经》重叠词中还有少量的词,究竟属于形容词还是属于动词,一时尚难以定论。比如 ,“皋皋訿訿,曾不知是玷”( 《大雅·召曼》) 中的 “皋皋”和“訿訿”,历来就有不同解释。《毛诗训话传》曰:“皋皋,顽不知道也;訿訿,窳不供事也”;《毛诗正义》疏引舍人云:“皋皋,不治之貌也”;《经典释文》引《韩诗》“訿訿,不善之貌” 。按这些解释 ,“皋皋”、“訿訿”为形容词。但是也可以看到有不同意见,如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曰:“皋当读为,《玉篇》:‘,相欺也。’重言之则曰‘’。”朱熹《诗集传》:“訿訿,相诋也。”按这些解释,“皋皋”、“訿訿”则应是动词。再如“喓喓草虫,趯趯阜螽(《召南·草虫》)中的“趯趯”, 多被解释为“跳跃貌”, 属形容词。但也有人将它视作动词,训为“跳跃”, 如袁愈荌便将这两句诗译为“鸣声喓喓是草虫,跳跃追赶有蚱蜢”1,2。《说文》云:趯,“踊也。从走,翟声。”《汉书·李寻传》“涌趯”那阴注:“趯字与跃同。”据此,可确信“趯”即“跃”的同源字(二字皆以“翟”为声符,而二字的义符“走”和“足”的相通性一目了然), “趯趯”即“跃跃”, 属动词。《毛诗训沽传》(“趯,跃也”和《广雅·释训》(“趯,跳也”)的有关训释,对此种意见也提供了支持。对以上这样一些词的词性,仅靠故训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断。因为第一,故训对这些词的解释常常是“随文赋义”式的; 第二,两种不同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都还拿不出足够的论据、论证来驳倒对方的意见。所以,当我们在还未找到充分理由之前,对这些词的词性问题,最好才取实事求是的“阙如”态度。当然,每个人对某个词的词性都可有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但在尚不能驳倒相反意见的情况下,便贸然判定这些词“皆为形容词”或皆为动词,其结论肯定是要受人怀疑的。

注释

①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 24卷第 4 期。

②阮元《揅经室集》。

③⑨程湘清《先秦双音词研究》,山东教育出版1982年版,第82-83、82页。

④⑧周秉钧《古汉语纲要》,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1年版,第 241、 332页。

⑤马忠《古代汉语语法》,山东教育出版社1983 年版 ,第297-298 页。

⑥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 295页。

⑦王力《汉语史稿》中册,中华出局 1986年新 l版,第 318 页。

⑩11王力《古代汉语( 修订本)》第二册,中华书1981年第502、470、472页。

12《诗经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21 页。

1998年发表于《河南师范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4 期

2020年1月25日,重定于杭州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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