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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女儿3万压岁钱不还被起诉
4日
#父亲借女儿3万压岁钱不还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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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女儿3万元压岁钱
被女儿“追债”
小米(化名)的父母于2021年11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小米由其母亲携带抚养。
但是,早在父母离婚前一年,小米的压岁钱就被父亲田某某“征用”了。田某某于2020年3月1日以资金周转不够为由通过微信向13岁的小米提出借款,承诺每月给小米500元利息,只借3个月。小米同意出借3万元,并于当天通过其母亲的招商银行账号向父亲田某某转账借款3万元。
小米回忆,2020年6月2日,她向父亲提出要求归还借款,但父亲说要再用3个月,小米同意但要求利息更改为每月600元,父亲同意。2021年4月27日,小米再次向父亲提出要其归还借款,父亲称当时没有钱等当年6月再还,但直到小米起诉父亲的那天,她的父亲也没有归还这3万元借款,并且从2021年6月开始,她的父亲也不再给付当初承诺的每月600元的利息。
小米认为,从2020年3月父亲借款至自己起诉,历时已整整两年多,父亲一直以没钱为由不肯归还她的借款,父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我借给爸爸的3万元是红包压岁钱。”小米说,自己已经15岁,有独立的思维和认知,被告作为父亲,已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其言而无信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女儿,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为维护自身权益,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父亲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田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属于借款要还本息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田某某应承担不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小米与田某某达成借贷合意后,通过其母亲将涉案借款转账给田某某,田某某对小米的诉讼请求未提出答辩意见,法院认定田某某于2020年3月1日向小米借款3万元,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
根据小米与田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及小米微信的收款情况,法院认定小米与田某某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小米与田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小米自2020年4月起催田某某还款,田某某一直没归还借款,小米主张田某某归还借款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此,小米按月利率2%收取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超出按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金额,超出的部分应转为偿还本金,田某某应归还小米借款本金的金额为27927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田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小米偿还借款本金27927元,并以本金27927元为基数向原告计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给压岁钱属于何种性质行为?压岁钱所有权归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给孩子压岁钱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钱款发生转移之时,压岁钱的所有权就归属于孩子所有。家长给对方孩子压岁钱是另一个独立的赠与行为,并不存在压岁钱之间的交换和折抵,故家长给对方孩子压岁钱的行为并不影响压岁钱的归属。
2.家长以保管的名义挪作己用是否合法?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即便压岁钱在家长处保管,家长也要妥善保管,不能私自挪作己用,为自己购置物品,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
另外,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即: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父母代为支配;如果是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购买大件用品或大额游戏充值、打赏等行为则需经过父母的同意或追认。
来源: 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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