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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一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出口一批货物,我公司业务人员向海关申领原产地证。由于该业务人员粗心大意,申领时向海关填报的信息中出现了货值、品名错误,请问如被海关查实,会如何处罚我司?
答:贵司的行为构成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并取得有关单证的违法行为。在具体处罚上,有可能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综上所述,贵司的行为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某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货代为其出口一票高强度铝合金厚杆至韩国。3月3日,当事人某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某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报关出口上述货物,报关单号 XXXX20220072504016,申报总价 CIF35877.13美元。3月7日,某有限公司邮件告知当事人该票货物需要办理原产地证书,当事人委 托某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办理系统录入和领证事宜。当事人得知在申领原产地证 过程中需要使用某有限公司的公章后,为了方便办证,在未与某有限公司进行沟通且未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于3月17日和3月 18日在淘宝网上分别委托"XX刻章"和"XX私人订制"店铺私 刻了印有“某有限公司"字样的长条形公章和圆形 公章各一枚。当事人将上述2枚伪造的公章寄给某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未告知某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公章系伪造,让某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将公章加盖在《原产地证书申请书》等资料上用作向海关骗取原产地证书,后被Z海关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公章系伪造。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某有限公司的申明、某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Z海关综合业务二科提供的某有限公司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备案的公章印样、当事人伪造的两枚公章的印样、盖有伪造印章的报关单、随附资料和原产 地证书申请书、当事人提供的单位员工王某和某有限公司员工董某的邮件往来、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董某和王某的往来邮件、 当事人提供的在淘宝平台委托"XX刻章”和“XX私人订制"店铺私刻公章的聊天记录和订单、询问程某和董某笔录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无论是申请原产地证书,还是申请报检,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都有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的法律义务。违反以上法律义务的,可能构成违法。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某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货代为其出口一票高强度铝合金厚杆至韩国,在帮助某有限公司申领原产地证书的过程中,未经某有限公司的许可委托淘宝店铺私刻公章并用于该票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申领,此后被海关发现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某有限公司、某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不知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综合上述,当事人向海关提供虚假材料意图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Z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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