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刘虎

1月3日,元旦假期最后一天,段希月无心休息,正联系律师,准备为父亲段吉国二审开庭做准备。

一个月前,段吉国因饲养、售卖人工繁育的珍稀鹦鹉品种——和尚鹦鹉,在被羁押近一年半后,等来一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

与段吉国一起被判刑的,还有王妹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两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尚鹦鹉,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

两人的家人和辩护律师认为:两人在饲养鹦鹉时,是人工繁育,而且照顾鹦鹉时无微不至,这种行为其实是扩大了鹦鹉种群的数量,被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大争议。

绿金丝牡丹鹦鹉犯法吗(出售人工繁育的濒危野生动物)(1)

饲养的鹦鹉

饲养、售卖人工繁育鹦鹉 两人获刑3年

段吉国是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文化程度不高,年轻时在外务工,后回到老家打零工。

段希月说,父亲饲养繁殖鹦鹉的初衷,是为了维持生计。“他身体不好,不再适合做劳动强度大的工种,2018年左右,选择了喂养鹦鹉。”

段希月称,在被警方带走前,在饲养和买卖过程中,父亲都认为自己的鹦鹉是人工繁育,与“野生动物”并不沾边。

“但父亲还是咨询过办理饲养证件,期望通过办理相关证件将自己的饲养行为合法化,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果。”段希月说,2020年7月,段吉国被刑事拘留,后一直被羁押在德州市看守所。

王妹兰喂养的鹦鹉,有不少是在段吉国处购买的。

“我妈妈饲养鹦鹉的时间其实特别短,在他人介绍下,得知可以将饲养鹦鹉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王妹兰的女儿王瑞雪认为,饲养的鹦鹉均带有脚环和卡号,是“家养繁殖”的,不属于野生动物,“而且饲养鹦鹉之前,并不知道这件事情违法,之前也从未受到这种普法教育。”

王瑞雪说,2018年下半年,因家中开销大,母亲开始着手准备饲养鹦鹉。

“为了防止小鹦鹉孵化出来之后死亡,需要每三个小时给鹦鹉喂一次奶粉,就算自己晚上再困,她也要设定闹钟起床照顾小鹦鹉。”王瑞雪说,小鹦鹉出生后,饲养的不同阶段,奶粉的份量和水温也各不相同,母亲会给每个鹦鹉做好记号,生怕饲养过程中出现问题。

在王瑞雪看来,母亲在养殖鹦鹉的过程中,给予了细致耐心的照顾,“不仅未伤害鹦鹉,还增加了他们的规模。”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段吉国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尚鹦鹉46只;王妹兰非法收购38只和尚鹦鹉和太阳锥尾鹦鹉,非法出售39只和尚鹦鹉,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

绿金丝牡丹鹦鹉犯法吗(出售人工繁育的濒危野生动物)(2)

王妹兰饲养的鹦鹉DNA鉴定卡

律师观点: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明显不当

“因本案刚刚上诉,德州中院还未通知阅卷。因此我们尚未对本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问题进行研究,还无法发表意见。”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肖之娥律师表示,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辩护人,根据一审判决及承办的其他鹦鹉类案,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可能还是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即涉案人工繁育的鹦鹉是否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进而,两位当事人是否因收购、出售人工繁育的鹦鹉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肖之娥说,根据当事人家属的讲述,两位当事人在繁育涉案鹦鹉时,可谓无微不至,百般呵护,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扩大了鹦鹉种群的数量,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明显不当。

“接下来,我们会根据案件进展安排阅卷、会见,并向德州中院提交我们的法律意见和相关案例供法院参考。如有可能,我们还会申请德州中院参照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涉案鹦鹉种类在国际和国内的人工繁育现状进行调研,以明确涉案鹦鹉到底是否‘珍贵’、‘濒危’。”

此外,肖之娥认为,根据以往办理动物案件的经验,此类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是否合法、相关、真实,以及诉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关系到最终的定罪量刑是否公正。

绿金丝牡丹鹦鹉犯法吗(出售人工繁育的濒危野生动物)(3)

国家林草局发布的函

争议焦点:人工繁育是否构成犯罪

近年来,关于售卖鹦鹉的案件各地时有发生。

201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致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规定:“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肖之娥表示,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肖之娥认为,《指导意见》实质上,已经修改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动物案件解释》)第一条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不再一刀切地将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同于野生动物野生种群保护,而是要求实质性把握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程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2021年4月2日,鉴于河南省林业局就该省人工繁育鹦鹉提出的问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法[2021]29号】,其中明确指出

“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户,简化手续,尽快核发管理证件”“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的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等。

在肖之娥看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函》实际也进一步确认,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费氏牡丹鹦鹉等,可以养殖、销售、运输,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人工种群数量庞大,不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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