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抽奖抽到了一个价值7888元的手机。准备将该手机邮寄给上大学的儿子。听说某快递速度快,性价比也高,于是刘先生选择了这家快递公司,并填写了邮寄快递单,快递单背面附有这样的文字:“请确保每单物品价值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选择保价服务,否则造成的损失本单位概不负责。”刘先生在寄件人处签名并支付了相应的快递费。然而,快递到达派送点后,快递公司没有核实取件人身份,快递被他人取走了。刘先生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但被告知双方已签署了“免责条款”。那么,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刘先生能否主张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呢?

快递纠纷法律规定(民法典快递被他人取走)(1)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宋子颖:该免责条款无效,刘先生有权主张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快递纠纷法律规定(民法典快递被他人取走)(2)

本案中,刘先生已将托寄物交付快递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快递费,刘先生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快递公司应当将托寄物送至双方约定的地址并交付收件人,但快递公司在未核实取件人身份的情况下就将托寄物交付给取件人,致使收件人未能收到托寄物,系重大过失,对刘先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豫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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