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核供应商资质(如何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1)

根据《政府采购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那么,供应商如何证明其具备这样的资格条件呢?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又是如何落实这一要求的呢?

“我们学校的采购项目近几年一直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是和项目具体情况相匹配的,非必要的资格条件是不允许设置的,声明函、承诺函也是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所以不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某高校相关负责人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该负责人给记者看了他们在某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此做出的一些要求。例如,“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供应商内部出具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三选一即可。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他们基本也是通过声明函、承诺函的方式提供。他举例,“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财务报表或其他形式,如新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即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情况自行拟定承诺函。

四川正汇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颖介绍,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行贿犯罪记录等均只要求了承诺,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

此外,不要求投标保证金,对中标通知书等所有文件均提供邮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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