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前几天不务正业,写了一篇娱乐方面的文章,就有粉丝留言说可以多写写娱乐方面的内容,流量也好看,这个不否认,在这,笔者先感谢大家。偶尔客串可以,但人家是个正经的职场自媒体。偶尔换下口味可以,但不能不务正业,希望大家也能在换口味的同时,多看看笔者的正经文章,多学学劳动知识,提高自己的职场技能。
笔者在豆瓣有专栏,如果有小伙伴想了解职场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只要笔者有时间,都会一一作答。
好了,废话不多说了,回正题。
知乎上收到网友邀请的一个问题。
劳动法辞退赔偿的工资标准?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问题问得太广泛,不利于多数职场人理解,笔者白话一下,比如:合同中写明底薪4000,但每月到手工资差不多1、2万,我要是仲裁,是按照4000底薪赔偿N 1还是按到手工资赔偿?
问题白话一下,是不是很容易理解了?那笔者就详细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这样的情况,笔者在这自动忽略仲裁,一般法院判赔的结果不会按照你的底薪赔,也不会按照你到手的薪资赔。这是为何?
1、先说加班费。
笔者建议各位可以先仔细看看你的劳动合同,大多数公司的劳动合同注明的就是基本工资,加上加班费的计算。在法院审判时,判定加班费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1.5、2、3倍,来计算加班工资的。
2、经济补偿、赔偿金又是怎么说呢?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支付。
所以,这里的赔偿工资可不仅仅是基本工资了。还包括你的提成、绩效、奖金、计件薪资、福利津贴等等。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看到这可能就有人会问了。基本薪资是劳动合同上写的,那我该如何证明其他收入呢?
法院的法官们心里都明的镜子似的,稍微有点经验的律师也都基本无视劳动合同。你只用提供你的银行流水就行了,这比劳动合同更硬核。还有一些小公司玩花样,搞什么支付宝、微信红包发工资,你只要提供转账记录就行了。当然,如果发现金的话,这种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的话,你就只能按照劳动合同里的基数算赔偿了。
现在很多“聪明”的公司为了裁员少给赔偿,提前搞一些小动作,什么调岗啊、降薪、换合同啊之类的,他们的目的也很简单,就是降低你过去一年的工资。遇到这种行为,你就要提高警惕了,只要对方找你谈,你就要录音取证,拒绝一切签字。如果对方不经过你同意调岗、降薪,你就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起诉企业了,都是稳赢的官司。
最后,再回到文头的问题。
如果你到手薪资过万,赔偿的方法一般为三种,这里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要看你所在的地区,拿上海跟北京来说:
北京市,包含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第21条明确指出: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上海不包含加班费:
上海市高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资包括在内有过明确规定: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
所以,要想算清这笔账,你需要了解清楚你所在地区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赔偿基数,只有在你根本证明不了自己实际收入的情况下,才会按照你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来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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