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5岁的外国儿童文学(国外文学作品对儿童的法律启蒙)(1)

《爱丽丝漫游奇境记》

英国诗人雪莱曾说:“诗人是人类未经承认的立法者。”而古往今来的文学,尤其是以法律事件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为法律教育提供了富有意义的观照。

英国批判现实主义作家查尔斯·狄更斯、英国童话作家刘易斯·卡罗尔、美国女作家哈珀·李等英语作家将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他们的作品在法律普及层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查尔斯·狄更斯曾做过法务助理,后来又做了议会记者,被派给一名律师做助手,从而较深入地掌握了法律的运作方式。担任议会记者期间,狄更斯能够深入了解议员们的想法以及法律制定程序,从而能深刻地领悟到法律决策和百姓生存现实之间的矛盾,其后这些素材也隐藏于其创作的小说之中。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济贫法(修正案)》规定,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习艺所中从事苦役的贫民。习艺所生活条件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被称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在描述《济贫法》颁布后的一系列文学作品中,令人印象最深的是狄更斯的《雾都孤儿》与《我们共同的朋友》等作品,它们揭露了《济贫法》在各个教区教士的执行下,俨然变成了贫困百姓的噩梦。在《雾都孤儿》中,闻讯而至的治安官在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证明奥立弗是小偷的前提下,粗暴虐待奥立弗,法律在此并没有实现其保护普通民众的功能。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想象以及文学学者的法律思考无疑对法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法律的完善以及法律的正义亦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作家们在作品中所体现的法学思想以及对同时代国家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也应该是儿童文学研究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儿童文学能启蒙儿童读者从法律的角度处世待人,并且推广法律知识,常常具有法律教育的作用。

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法学院教授伊恩·沃德认为:“虽然法律与文学可能会介入到法律与政治的讨论中,但是这一研究最基本的目的是法律教育”。很多文学作品具有普及法律常识、提高读者法律素养的作用。英国儿童文学作家刘易斯·卡罗尔的《爱丽丝漫游奇境记》中,对法庭审判程序的全方位描述,等同于让儿童读者亲临法庭现场,接受生动的法律教育。文学除了展现法学思想以及进行普法教育,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现行法律制度或者具体的法律审判过程进行审视、评判,使其更好地体现法律的正义。如《爱丽丝漫游奇境记》,对先判决再审讯的审判程序、陪审团组成人员的任意性、权力的高度集中(审判权和裁决权集中于国王一人)、权力的滥用等都进行了批判。

英国女作家J.K.罗琳的《哈利·波特与凤凰社》中也有对法律的探讨。它不仅影射了种族歧视合法化问题,还批评了滥用职权随意更改法律的行为,如为了指控哈利·波特而违法对未成年人公开审判,庭审前随意更改审判时间和地点等。在小说中,每颁布一条新法令,以往的管理就被削弱,公共秩序陷入危机。《哈利·波特与凤凰社》中魔法部颁布的八条法令,每一条都破坏了巫师社区的共同期望。

罗琳认为,即使是魔法的力量,也应该受到约束并得到正确的指导。尽管哈利·波特和他的朋友们在霍格沃茨看似“无法无天”,但读者看到书中无论在现实世界还是魔法世界,他们都相信法治,认为即使是魔法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并按照法律实施。这一理念就是对法治的基本信念,它必须有利于实现人类福祉,必须承认所有法律主体在道德层面的平等。

哈珀·李的小说《杀死一只知更鸟》揭示了种族歧视阴影之下的现实问题。哈珀·李深受当时美国社会民权运动的鼓舞,她结合自己的童年经历,将两位白人妇女诬告9名黑人强奸罪的冤案作为故事原型,于1960年发表了这部小说,以声援黑人追求种族平等的斗争。小说背景设置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南方小镇梅康,此时白人仍旧将黑人视作野蛮、原始、不道德的劣等群体。而宪法中“人人生而平等”的信条于黑人而言不过是空头支票。小说描述了被指控的黑人汤姆接受审讯和芬奇律师为其辩护的场景。法庭这一神圣的场合将读者重新拉回对种族歧视的思考,即如果通过法律的手段都无法为受害者伸张正义,那他们的权益应该怎样得到保障和维护?辩护律师的孩子全程旁观了庭审,从而意识到了整场审判的荒谬和法律制度的缺陷,于是他大声质问陪审团不公正的判决。正如作者在故事开头题写的那样:每个律师都曾是个孩子。孩子最原初的内心世界即一个抽象的法庭,不受外界态度的干扰,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审判。作品借用儿童的话语能更清晰地将问题本质暴露出来。

文学本身的教育功能能够使孩子们具备一定的社会属性。因而,孩子既是主要的读者群体,又是独立的他者,观察整个社会的运作秩序而免受干扰,这种超越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速社会活动的良性循环。

(作者:张生珍,系北京语言大学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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