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7日下午,在四川省弘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弘博学校)就读的小刘在学校农场锄地时,不慎被异物伤及右眼,并最终导致失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小刘伤残等级为七级(红星新闻曾报道:16岁少年学校农场锄地,眼球受伤摘除致七级伤残 班主任:后悔没及时带去大医院)。

学生开学伤人事件(16岁少年学校锄地致右眼失明)(1)

小刘

家长李女士认为,校方未第一时间将儿子送至正规医院进行救治,仅到诊所购买眼药水进行简单处理,这直接导致儿子的伤情进一步恶化,并最终导致失明。由于就赔偿事宜,李女士与校方未达成一致,因此把弘博学校告上法庭,提出54万余元的赔偿。

4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小刘家人处获悉,目前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治疗时机,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承担70%的侵权责任。

回顾:

少年校内锄地致右眼失明,家长起诉索赔54万余元

弘博学校为一所职业教育学校,事发时,小刘为该校高中一年级学生。2020年9月27日下午,小刘和班级种植委员等在校内菜园翻地时,被溅起的石子伤到了右眼。小刘称,当时只感觉痛了一下,并未特别不舒服,直到当天晚上才明显感到不舒服。随后,他将这一情况告诉了班主任李老师,老师带他到学校门口的诊所买了眼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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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右眼失明

不过,眼药水并未缓解伤情。小刘第二天起床后就发现眼前“一片白,看不见了。”之后,在同学陪同下,小刘先后到双流区人民医院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就诊,但最终未阻止不幸的发生,小刘右眼失明了。

2021年4月,家长带小刘前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据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小刘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家长认为,如果校方在第一时间就带孩子到正规医院进行救治,取出异物,也不至于失明。她认为,校方存在不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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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由于未和校方就相关责任及赔偿事宜达成一致。2021年5月,李女士将弘博学校告上法庭,提出了54万余元的各项赔偿费用,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曾旁听了该案一审,在第一次开庭中,原告小刘及家长起诉的被告为四川爱华学院,后经查明,小刘学籍实际所在学校为弘博学校。记者了解到,四川爱华学院与弘博学校由同一投资机构兴办,且共用场地。后来,原告追加了弘博学校及保险公司同为被告。

法院:

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判承担70%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从小刘家属处获悉,3月31日,该案一审宣判。在这份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事发时,小刘年满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刘在校期间,弘博学校应当履行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根据各方陈述,小刘是在挖地时被溅起的硬物戳眼,导致右眼受伤。该挖地活动不属于任何课堂内容,且应为班级种植委员负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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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证明书

法院认为,学校为班级和寝室设置菜地、让学生参与种菜的初衷值得提倡,但之所以设立种植委员职务,正是因为对于极少参与耕种,又未经特别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普通学生而言,耕种活动存在一定风险,故需要选择专门的学生在接受相关教育后完成该项活动,以最大程度规避风险。而小刘受伤当天,在无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应种植委员的请求挖地,导致自身受伤,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事项确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小刘受伤后,其班主任李老师未仔细查看伤情,仅听信未成年人对自己伤情的描述,未第一时间带领他前往医院进行专业治疗,导致最终出现右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也贻误了治疗时机。因此,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小刘学籍与爱华学院无关,法院酌定弘博学校承担70%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小刘的损失为医疗费37825.75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残疾赔偿金30602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100元,合计39万余元,若由学校承担70%,则为27万余元。

由于学校在联合财保天府新区支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刘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7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小刘家人处获悉,他们认为自己不应承担30%的责任,且伤及眼睛会带来终身隐患,将会考虑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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