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时待岗(待岗女工的反击)(1)

张美丽等女工做了七八年的促销工作,却因为公司与超市之间的合作终止而被迫“待岗”。公司的意思很明确:忍不住了就自己辞职!可自己辞职就没有任何补偿,女工该怎么办?

张美丽等16名女工是某知名洗衣液品牌派驻在北京某连锁超市的促销员。由于超市提高了洗衣液的进场费,洗衣液公司与超市之间谈判破裂,导致自2015年7月起,该洗衣液在超市全面下架,张美丽等人也被超市要求全部撤出。张美丽等人已经在超市里工作了七八年时间,由于两家公司因为进场费谈不拢而“躺枪”。公司安排她们在家待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什么时候能再安排工作等待通知。这一等就是两个多月,一千来元的基本生活费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根本无法生活,张美丽等人坐不住了,多次催促公司要求安排工作,公司的答复却是:没有工作可以安排,不想干了就自己辞职!辞职意味着工作七八年得不到任何补偿,她们当然不愿意辞职,可是与公司这么干耗着,对自己同样很不利。张美丽等人来到了北京致诚公益求助律师。

为女工办理了援助手续后,律师深知公司这样做,无非就是迫使职工自己离职。要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就要想法让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律师首先帮张美丽等人起草了《限期安排工作通知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也向女工邮寄了通知书——《限期回岗通知书》,由于公司无法提供实体店岗位,就要求女工到社区开展外勤销售工作,外勤销售其实就是进社区上门推销洗衣液。律师认为,公司为女工安排的外勤销售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岗位的变更,必须经劳动者同意方能生效,而女工显然不愿意。为了应对公司的拖延之计,律师帮助女工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这下公司坐不住了,向女工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是解除的理由却是公司为女工安排外勤岗位后,女工无故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因而解除劳动关系。

四小时待岗(待岗女工的反击)(2)

虽然公司费尽心机想一分钱不掏把女工打发走,但其心机显然是白费了。律师在拿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后,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单位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开庭时,公司提出,公司安排女工外勤销售工作,女工拒绝安排,旷工达3日以上就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律师则反驳说,公司因终止与超市的进场合同,进而安排女工开始待岗,意图迫使女工主动辞职,在律师向公司邮寄通知书和提出仲裁申请后,公司才通知女工从事外勤销售,但并未征得女工同意,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雇。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与超市的合作关系终止,女工的岗位被取消,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虽然仲裁胜诉了,但律师仍然很快向法院起诉了,这是因为公司注册地是在广州,如果公司在广州起诉,对女工是非常不利的。一审开庭审理后,仍然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0万元,张美丽等女工对补偿的数额非常满意。

律师提醒: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有些单位为了将劳动者赶走而又不支付补偿,常用的伎俩就是采取措施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比如降低工资、调整岗位、放长假等方式。遇到这种情形时,劳动者要化被动为主动,向单位申请安排岗位、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曾支付的加班费、年假工资、待岗生活费等等,迫使单位主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北京致诚公益律师 张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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