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千万条,条条我遵守!
“我看过沙漠下暴雨,
看过大海亲吻鲨鱼,
看过黄昏追逐黎明,
没看过你
......”
世间法律千千万,
那些被拿出来放在庭审上的
小编就不屑于聊了
不,是心虚!
收 养一般来说只要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抚养人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年满30周岁这四个条件即可收养。但在《收养法》第九条还有一个明文规定,那就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这个法例规定有点特别。其实更想说的是,差四十岁对少数人群也许并没有什么影响,新闻曾爆出七八十岁的老大爷竟然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在公园这样的公共场所对一个十来岁女孩上下其手......
四十年的差距在一个人生命长度里完胜,但在法律、道德面前是不是又显得不足轻重咧?
《婚姻法》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怪不得有那么多说“骗婚”的)。“这个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咋个听着有点......朦胧?到底泛指哪些呢??
通常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等影响生育和结婚的其它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病、其它与结婚有关的疾病:重要脏器疾病等。
所以,广大未婚同胞(母胎solo)们,真到时候了请记住,婚前先体检,结婚需谨慎!(没有贬低任何一方的意思,毕竟小编的心愿一直是世界和平!)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这个罪名一般人还真犯不了)这个罪名仅存于我国宪法。所以没事儿别去撩军嫂!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属于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你决定嫁给军人,需要知道这样的事实:我国对于军婚是有格外的保护的。一般人“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但在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即使感情破裂了,军人一方不同意,也不可以离婚。算了,我不想当军嫂了,离婚都不能自由还结什么婚??
《婚姻法》
经常看电视剧上夫妻感情不好, 一言不合就分居,分开过了两年就准予离婚,但是实际上真的这么简单?比如有一方不同意闹上法庭,法庭要取得两个人分居两年的证据,怎么证明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以下两种情况需了解: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猥亵罪犯罪对象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犯罪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可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在此之前男性被猥亵强奸只能属于故意伤害罪。
男性友人:不要看我身强体壮,就怕异性比我还壮。社会很黑暗,谁还不是个宝宝呢??
民间借贷
借钱给别人光打借条是不行的,必须提供对方收款凭证。
比如男、女朋友需要金钱方面的交易,并且以后有可能会想着要要回来的,凭证啥的倒是不需要那么正式,简单在转账时写上“这是你要的(钱)”,
这样就不算是白白赠送的了呀!
“先救谁”女朋友和妈妈同时掉水里,该救谁?这是一道送命题。
下次女朋友问起就有标准答案了:必须先救妈。你对父母是有赡养和救助的义务的,但是对女朋友没有此义务,如果可以救助却不救助造成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说“杀了我吧,我承诺不追究任何责任”这种受害者承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说“砸了我手机,我承诺不追究你的责任”这个是有效的。
后面这个情况估计发生几率比前面的高,毕竟现在手机如命,或许更甚于命。手机没有错,但人会犯错,暂且以二十多年的人生阅历这样总结,咦惹~~~
“我没看清楚”签了合同再以“我当时没有看清”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行的,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
就好像,第一集中小燕子被五阿哥无意射中,但是如果他说了,“对不起,我没看清,我不承认”,OK小燕子和五阿哥就此杀青了。所以说,“没看清”绝对不会是抗辩结果的原因。
罪犯的定义
在未经法院宣判前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称其为犯人、犯罪分子;说某人对某件事承担法律责任往往是指民事责任。
要说,中国的偏冷门法律常识还是抵不过外国。
“比如在美国的阿拉巴马州法律规定,不论何时将冰淇淋卷放在口袋都是违法的。”国人真的要黑人问号脸了,首先不管合不合理,冰淇淋卷为什么要放在口袋?冰淇淋卷又犯了什么错??
点到为止,如果大家对国外的一些超冷门法律感兴趣,请关注智善young公众号留言!下期整一个合集给大家!
END
(投稿邮箱zhishantoug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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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 梦 婷
终 审 | 伟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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