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民办非企业单位吗?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流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流程(手把手教你如何申请成立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流程

你知道民办非企业单位吗?

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如何申请成立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今天,我们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

←哪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分布不断优化,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广泛活跃在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多个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和谐、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生活中

我们能接触到哪些民办非企业单位?

它们在这些行业领域有广泛分布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公民个人可以申请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吗

可以!

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社会力量均可以申请

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时需要哪些材料?

以上条件都具备后,申请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名称预核需要准备这些材料:

1.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简介。

2.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3.举办者对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

4.不申请设立慈善组织确认书(申请成立慈善组织的不需要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字号涉及企业字号或个人姓名的,需取得该企业或个人的授权,并附公证书。

6.几类特殊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注意事项:

体育类、儿童关爱中心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类需要符合该类别的具体要求。

办理时要经过哪些流程?

要想成功申请成立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总共有3个阶段要完成:预核名阶段→成立阶段→完成备案阶段

1

1.申请人取得《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后,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2.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3.筹集活动资金,建立验资账户,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4.登录成都市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http://182.150.60.215:8188/login.aspx,在成立模块中填报资料,提交材料后请关注系统中流程审核意见,认真阅读并修改材料。

2

网上初审通过,接到交件通知后,请提交附件中所有资料原件(一式二份),到行政审批窗口(市级在草市街2号市政务中心成都市民政局窗口,区<市>县在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受理,对原始材料进行复核。

3

材料复核通过后,工作人员进入制证流程,电话与法定代表人沟通预约取件时间,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的,需出具授权书后,由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和授权书原件)在约定的时间到窗口领取办结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注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申请注销时,首先要按照章程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决议;其次,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最后,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注销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3.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8.清算小组就有关债权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全体清算小组成员应当在《清算报告书》上签字(清算小组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员、财务人员和从业人员代表不少于5人(奇数)。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员,可能影响清算公正的人员不得进入清算组织)。

9.在公开发行并至少是覆盖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10.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账户销户证明文件、税务登记销户凭证。

温馨提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等要求和所需材料等均可在“成都市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网址:

http://182.150.60.215:8188/index.aspx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办理地点:市级在青羊区-草市街2号,详细地址: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4-13、14市民政局窗口

咨询电话:028-8692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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