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由加多宝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含误导性描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发布相关判决书。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作出的裁决,加多宝方面已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目前广药集团以2012年成立的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红罐、红瓶王老吉凉茶等产品。
一个月之后,2012年6月13日,加多宝(法定代理人为陈鸿道,任董事长)方面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的申请。
广药集团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不予注册。
加多宝方面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继续作出了“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决定中认为,该商标中的“怕上火”、“喝”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义,从而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而“王老吉公司”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商标指定的商品本身不具备和不应具备解决“上火”的药效和功能。故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
加多宝方面继续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为,“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的描述具有误导性描述的内容。故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加多宝方面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
加多宝方面上诉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宝”系“王老吉公司”独创的商标组合,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经由广告语演变为品牌标识,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称,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可以拆分为“怕上火喝”和“加多宝”两部分。“王老吉公司”亦认可“怕上火喝”原为广告语,相关公众会认为是对产品功能的宣传性用语,可从字面意思理解为“如果担心上火,就喝……”的含义,表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糖果”等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食用带有诉争商标的上述食品,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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